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我市实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2003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均调整为10%;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关于公有住房租金和公有住房出售。2003年度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符合房改条件尚未参加房改的职工,合法租住的砖混一等成套公有住房可以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80元房改成本价优惠购买,优惠购房的各项折扣按澄政发[2000]70号文件执行。
以房改成本价优惠购买公有住房,在扣除各项折扣的基础上,离退休职工的购房保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5元;在职职工的购房保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5元。
三、关于住房货币补贴。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继续按澄政发[1998]94号文件实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并作如下调整:
(一)2003年度住房货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工龄补贴不变;
(二)租住单位自管或直管公房的职工,必须退出租住的公房后,单位可按本条(一)的规定对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三)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可以直接发放;工龄不满25年的职工必须新购住房,单位才能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四)职工新购住房与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单位可按本条(一)的规定对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四、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仍按澄政发[2002]112号文件执行。
五、对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住房货币补贴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房改办审批。未经审批,单位不得擅自发放。
六、本意见所称无房是指职工本人或配偶没有购买或租住含有附加补贴的住房,即职工本人或配偶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房,没有领取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没有租住单位自管或直管公房。
七、本意见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是指已参加房改优惠购房且购房面积未达到省规定的标准。
八、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房改优惠购房或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我市房改政策中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九、本意见由江阴市房产管理局(江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
江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