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计[2003]7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3

施行日期:2003-09-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组织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四章 项目的后评估与资金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稽查

第六章 附则

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规范和管理我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深圳市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承担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当各司其职,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执行、资金、监督、检查和奖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考察、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下达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法人进行奖惩,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考察和评审,办理政府投资拨付手续,对政府投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编制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组织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深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发布具体的项目指南,受理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

第五条 项目指南由市主管部门于每年的5月份在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pb.gov.cn及其他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由市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项目法人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查和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

(二)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筹措能力、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市场潜力等;

(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市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符合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能达到基本的经济规模;

(三)前期科研成果要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水平,并已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机构的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企业法人,企业基本素质良好,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具备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少于70%.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可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初评和集中答辩评审。

第十条 申报项目经初评、答辩、评审通过后,由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同时将获批准立项的项目名录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项目进度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如发生的情况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报请市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调整幅度超过20%(含20%)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调整幅度在20%范围内的,可不报批,但应当在项目验收时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告,由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终止实施提出论证意见,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按照项目建设方案、调整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或因其他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败的,经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计、核查后,由市主管部门做出撤消项目的决定,并全额追回政府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法人应当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政府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同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的调整方案(报告)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生产线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已按工艺、产品和技术要求建成示范功能;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等;

(二)生产线、工艺设备、装置、公用设施等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三)有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与规定,报表与报告齐全,对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且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编制验收报告,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各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作出验收结论。

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基本合格但有遗留问题的项目,一般予以验收,但应当在验收结论中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要求,限期完成。

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推迟验收的报告,并说明原因和计划验收日期。对逾期3年及以上不能验收或在建成后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市主管部门将作出通报批评和追回政府投资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四章 项目的后评估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满一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编写项目后评估申请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后评估组对项目的运行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写后评估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及其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从项目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项目其它资金的到位情况等分期划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

无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包括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政府投资。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稽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授予其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称号并授牌。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制度,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稽查,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将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要迅速纠正,市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暂停该项目实施、暂停下达项目的政府投资或收回政府投资等处理决定: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项目法人的;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三)政府投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七)经稽查、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重大问题的;

(八)承诺的配套资金缺口较大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