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内财办[2003]4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08

施行日期:2003-12-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及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结合自治区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实行按年度分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计算机机房装修工程;

(二)计算机网络布线工程;

(三)计算机网络构建及安全控制系统工程;

(四)基础软件安装及数据库建立工程;

(五)应用软件系统工程;

(六)其他有关建设工程。 单个项目的建设期依据“金财工程”建设的需要和投资的可能确定,建设期一般为一年。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为财政改革和管理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系统平台和统一组织实施”的“五统一”原则;坚持先进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建设与应用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财办”)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国家“金财工程”及自治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要求,提出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项目建设初步计划。

第五条 年度项目建设初步计划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需求、综合效益分析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

第六条 年度项目建设初步计划经自治区“金财工程”专家咨询组提出意见并评审论证后,报自治区“金财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金财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审批后,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及通过市场化等办法筹措的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金财办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实施前,自治区金财办首先要制定出较为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拟订目标及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要报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项目,要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自治区金财办应当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严格控制和管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坚持按制度办事。

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年度建设项目的预算、合同及其进展程度,按照相应的资金来源渠道,自治区财政厅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指标划转及资金拨付等手续,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供应。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自治区金财办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金财办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自治区金财领导小组报送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情况,并抄报财政部金财办、自治区信息办。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信息中心负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有关计算机网络及其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经过实际使用和运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处会同有关部门对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自治区本级“金财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应自觉接受自治区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财办负责解释。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