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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发[2003]6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9

施行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房、棚改房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建安及配套工程阶段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该阶段投资总额的30%。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监管,按《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本金应足额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项目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任务通知单)时,应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项目资本金缴纳凭证和与市建设委员会、开户银行三方签署的项目资本金监控协议。开户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定。

第八条 项目资本金必须专款专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项目资本金,更不得擅自抽回。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数额确定后,未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不得变动。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条件。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在银行开设的项目资本金专户,接受监督管理。市建设委员会按施工进度确定解控金额:

(一)基础完工时解控30%;

(二)主体封顶时解控45%;

(三)竣工验收备案及配套设施完成后解控25%。市建设委员会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项目资本金解控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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