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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清除城市积雪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1-01

施行日期:200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条 为及时清除市区冬季路面积雪,保障全市人民的正常生活、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嘉峪关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嘉峪关市建设局是城市积雪工作的主管部门,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全市除积雪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爱卫会、城区工作办公室、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局做好我是冬季除积雪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冬季扫雪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及时完成除雪工作。房屋出租门店有产权单位负责组织清除。

第五条 城市除雪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清除积雪纳入“门前三包”管理。

(二)除雪责任区按“门前三包”的界定范围,并延长至单位院墙四周马路中心线。对于责任区外侧无责任单位的,延长至外侧红线以内。

(三)城区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做好责任区内扫雪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城市主干道两侧无责任区的地段有环卫处负责清除。

(五)居民区有街道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居民清除。

(六)各单位院内的积雪,有个单位自行清除。

第六条 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下雪是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七条 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要以雪为令,夜间降雪,次日立即组织清除;白天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节假日降雪,雪停立即组织清除。

第八条 清除积雪盈达到无漏段、无积冰、无残雪,路面见底色为标准。清除的积雪应堆放在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其中,对影响市容或交通必须外运的积雪或积冰,各责任单位应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外运。

在新华路初学时,要切实保护好路面标线等交通设施,不得损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十条 城建管理监察支队、“门前三包”管理单位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除雪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管理监察支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政府《通告》进行处罚,同时由市环卫处委托专业队伍负责清除,除雪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除雪费按每平方米0.8元计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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