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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建设[2004]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9

施行日期:2004-03-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赣州市建委,景德镇市城市规划局: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是法定建设程序,是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措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省自2000年实施这项制度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这项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良好,对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和保证工程质量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建设方(业主)的好评。但通过去年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检查,也发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有些审查机构的工作制度不健全,审查行为不规范,甚至存在审查工作走过场现象,仍有少数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等问题。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管,保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管力度,切实规范其审查行为,严禁审图工作走过场,确保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以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尽快建立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要进行警告并责令整改,同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审查机构应给予停业整顿、降低级别直至吊消审查许可证的处分,审查人员则取消其审查资格并收回审图专用章。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检查制度,从今年开始,我厅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工作的质量进行抽查,检查情况作为调整审查许可证级别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确保设计文件审查面100%。据了解,我省仍有少数县未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列入基本建设程序,存在将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的违法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凡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准交付使用,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进入施工招投标程序,建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质监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凡当地未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地区,应就近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施工图审查覆盖面全部到位的工作。

三、严格控制施工图审查机构总量和审查人员数量,确保审查工作的质量。鉴于我省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和设置情况,为避免恶性竞争,今后不再审批增加新的审查机构。应集中力量抓好现有审查机构的监管,督促其提高审图工作水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数应与审查机构的审查许可证级别相适应,应控制总量和保持稳定。审查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审查机构可以增加审查人员,以提高水平,但不得突破总量;审查人员数量已达到要求的,只能调整平衡,不能增加。以上增加和调整的审查人员必须按照赣建设[2001]3号文有关规定,报我厅进行资格认定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四、严格做好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和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内容。如确需进行变更的,建设单位(业主)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按现行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原审查机构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变更审查费用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酌情收取,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支付。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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