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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发文字号:沪联产交[2004]02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30

施行日期:2004-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联交所各项工作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均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分类

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联交所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1、专用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家具设备、一般文件存放设备等;

3、图书,包括业务图书、阅览室图书等;

4、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在以上分类范围内,但又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各项物品。

三、固定资产的计价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原始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安装费等,作为入帐价值。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帐价值:

(1)捐赠方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有关费用,作为入帐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加上应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入帐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帐价值。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中,还应包括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购置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联交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由总裁全面负责,并行使以下批准权限:

(1)固定资产的购置;

(2)固定资产的转让、借用、报废、盈亏处理;

(3)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需要批准的其他有关事项。

2、联交所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控本所全部固定资产,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全和完善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2)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兼顾事业任务和工作人员集体福利、文化设施的需要,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

(3)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了解其使用和运转情况,定期对有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隐患,随时进行修理,避免固定资产重大损坏事故,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转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对修理费用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并节约费用开支。

(4)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健全收发保管记录。详细登记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登记内容包括编号、类别、名称、购置时间、使用部门或人员、原始价值、技术改造及修理、清理报废等。

每年与财务结算部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工作。

(5)组织固定资产的清理工作,对使用期满或因设备技术性能陈旧、低劣以及意外损坏等原因而丧失使用价值,或因继续使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固定资产,应向总裁提出固定资产清理建议,经同意后组织实施。

3、财务结算部是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的核算记录工作。设置固定资产的总帐和明细分类帐,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核算工作。

(2)落实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固定资产的购置原则上纳入市政府采购,各部门需要购置使用的办公设备或物品,需填写申请表送办公室统一经批准同意后,纳入下半年或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按采购的规则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手续。

(3)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照固定资产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按盘点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表、盘点盈亏表及盘点清查报告等,并报办公室上报总裁室。

(4)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盘点盘亏等核销工作,切实做到有物有帐,有帐有物,帐实相符。报废、盘亏固定资产的清理和核销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和盘亏由总裁批准核销;

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和盘亏,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核销。

(6)拟写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及盘点盈亏的核销报告。根据盘点清查的实际情况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和核销。

(7)做好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帐户调整。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取得的收入和清理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损失,应相应调整修购基金;盘盈、盘亏固定资产,也应相应调整固定基金。

4、联交所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归口管理,按使用地点实行部门、个人分级管理。

(1)各部门和个人对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负有保管责任。并建立固定资产个人使用登记手册。

(2)各部门分管的共用固定资产,由部门负责人落实专人保管。

(3)因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毁损、遗失的,应根据责任采取必要的处罚,属于过失责任应当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属于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必须向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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