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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省直房改办发[200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2

施行日期:2004-04-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工作即将结束,为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给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书》,近期将为各单位职工办理已购公有住房分户产权证明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户产权证明书由各单位集中申办,并向省直房改办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公有住房产权证;

(二)售房批复;

(三)评估报告;

(四)《职工购房合同书》;

(五)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表;

(六)公有住房出售分户价格复核表;

(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证明;

(八)职工个人购房缴款收据;

(九)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十)购房职工无多占、多购住房证明。

若购房职工的配偶不在同一产权单位时,应附配偶所在单位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购房或租用住房的证明。省直房改办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合格后再出具分户产权证明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予办理:

(一)产权管理单位未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规定上交房改办的,整个单位不得办理;

(二)购买新房后,未将旧房交回产权管理单位或多占房、清房不合格者,不得办理;

(三)对超标准购房的住户,其超标部分未按有关规定加价处理的,不得办理;

(四)虽以标准价购房,但未向成本价过渡,没有取得全部产权的,暂不得办理。

(五)虽以成本价购房,但在产权问题上仍有纠纷的,暂不予办理。

三、分户产权证明书由省直房改办统一办理,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具体事宜。

省直房改办地址:新城大院高层车库入口6楼

联系人:曲东宁

电话:87294205

省直房改办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陕西省直房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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