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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制的《东丽区农村危陋住房翻建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丽政发[2004]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9

施行日期:2004-04-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街乡,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拟制的《东丽区农村危陋住房翻建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东丽区农村危陋住房翻建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了在城市化进程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我区农村现住房中存在的危陋房屋确需翻建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东丽区农村危陋房屋翻建

三、各镇街乡负责本区域内危陋房屋翻建的审批工作

四、危陋住房的确定条件和标准

1、必须是户籍在本区的农村村民现居住用房(不含村民对外来户卖出的房屋和非居住用房)。

2、该住房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或经镇、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合理建筑(符合规划布局,批准建设,但未办理相关手续)。

3、申请危陋房屋翻建的村民无其它住房,现住房确实无法继续居住使用。

4、经认定程序认定为危陋房屋。

五、危陋房屋的确定方法和程序

1、村成立危陋房屋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可由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中选定,人员可按村大小设定5-7人)。

2、村民根据住房情况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3、村委会组织村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4、村将认定意见报镇、街、乡城建部门审核(包括认定意见和现场实地审核)。

5、将认定审核结果进行公示(7天)。

6、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乡进行审批(镇长办公会或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签批)。

7、申请翻建危陋住房的村民与村委会签定翻建协议,明确该房屋翻建后遇有规划需要拆迁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镇、村、个人各持一份)。

8、镇、街、乡将审批意见报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危陋房屋翻建的标准和要求

1、翻建房屋必须原拆原建,用地面积不得超出原审批的用地范围。

2、翻建房屋不得扩大增加建筑面积,如擅自扩大增加面积,增加部分按违法建筑处理。

3、经批准翻建的房屋遇有因城市化建设或其它规划项目建设需要搬迁拆除时,按原建筑面积和还迁的统一标准还迁,如需要现金补偿则按现建筑结构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如原结构为土房、翻建后为砖混结构的,则在原房屋性质统一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20-30%翻建补偿费。

七、凡违反本办法擅自翻建、扩建或弄虚作假进行的房屋建筑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丽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东丽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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