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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房[2004]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0

施行日期:2004-04-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行为,保证商品房销售活动的公平、诚信,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同时须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置于售楼处公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等其它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由省建设厅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合同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在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房款。与购房者签订预订合同的,须在预订合同中对定金的处理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不得以编造虚假销控表、组织排队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本项目热销的信息。沈阳市房地产信息中心须定期在“沈阳房产”网站(网址:Http://www.syfc.com.cn)上,向社会公布各项目的买卖合同备案情况。

四、自7月1日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的销售人员,须参加沈阳市房产局组织的销售人员岗位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销售活动。

五、提倡以按套计价方式计算房款,对于按建筑面积计算房款的,必须将沈阳市房产测绘大队下发的《沈阳市商品房销售面积(预测)审核通知书》向购房者公示,并将测绘结果作为商品房销售面积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征得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建筑设计,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造成房屋面积变动的,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购房者办理入住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代理企业须向购房者出示该项目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或相关文件;向购房者所收取的税费或其它的代收费用,须向购房者出示相关法规规定或物价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向购房者提供收款单位发票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市房产局除按相关的法规规定会同市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将在“沈阳房产”网站及其它媒体上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公告。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沈阳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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