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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和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4]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29

施行日期:2004-04-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抓好落实,加快推进“数字绍兴”建设,加强对“数字绍兴”重点建设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同意列入年度专项建设计划的“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计委、市信息办)牵头负责对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项目承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市计委、市信息办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于每季度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报季度项目进展(完成)情况。

第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建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和规模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计委、市信息办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撤消。

第六条 "数字绍兴“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2、项目年度完成的技术指标情况;

3、完成项目的先进程度;

4、项目实施前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七条 项目承建单位申请年度奖励的,必须完成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申请应在年度工程计划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计委、市信息办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五份(按附表要求填写)。

市计委、市信息办将会同市府办、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凡项目承建单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要求,且项目成效显著,通过考核的,给予项目承建单位2万元奖励。如承建项目通过省级及以上验收的,另奖励1万元。如项目被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化专项的,另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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