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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府办(2004)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2

施行日期:2004-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外向型经济和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的非公企业正在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有不少非公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未能按国家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当前做好我市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外资、民资、改制等各类企业(含劳务公司),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缴存的部分,可按规定列入企业成本,存储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个人所得税。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必须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缴纳;如改制后已中断缴纳的,应当自本意见下发后,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补缴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对非公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和巩固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对此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支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

苏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苏州市财政局(国资委办) 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州市总工会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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