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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

发布部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津房拆[2004]2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24

施行日期:2004-07-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予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9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津房拆[2002]29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规范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拆迁办)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综合开发建设项目拆迁,需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范围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属于土地出让的,应当有土地出让与授让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附1:2000拟拆迁房屋现状图,用红线标出拆迁四至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内容;

5、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状况、补偿安置方式和费用、安置补贴标准和补偿费计算方法(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评估明细表),属于产权调换的,应当附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6、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7、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需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具体内容同综合开发建设项目中的第4、5条);

3、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证明;

4、拆迁中涉及依法由政府代管的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军事设施的,应当有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拆迁许可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拆迁人提交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加盖已核对专用章。

三、审查核准

(一)区、县拆迁办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提供的证件资料齐全有效;

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具备拆迁资格;

3、拆迁计划中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应当符合规定,拟拆迁范围与规划确定的范围应当一致;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房屋评估报告内容规范,补偿安置方式、安置补贴标准和计算方法、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应当符合规定;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经落实;

6、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7、现场查勘拆迁范围、房屋产权、类别、面积、用途等现状情况与提供的资料应当一致;

8、其它应该审查的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作好记录,经办人签字。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拆迁人调整资料,待调整后重新申报。调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区、县拆迁办负责人在《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呈报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拆迁办核准。市拆迁办对区、县拆迁办上报的《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由市拆迁办主管领导签署核准意见。准予拆迁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准、发证工作。

附件:

1.天津市房屋拆迁申请书(略)

2.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3.补正告知单(略)

4.不予受理房屋拆迁许可通知书(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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