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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新建金管[200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7

施行日期:2004-08-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我区于1999年开始着手开展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的清收工作,并确立了在2004年底前将全部违规资金清收完毕的工作目标。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清收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截止目前,全区各地累计清收资金36651.03万元。其中,阿克苏地区、博州、乌鲁木齐市已将全部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清收完毕。但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州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等9个地、州工作进度相对缓慢,累计有13647.19万元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尚未清收回。更为严重的是,在2002年5月国务院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发执行后,巩留县于2002年9月动用住房公积金210万元用于住房建设;新源县于2002年7月至9月间共动用住房公积金205万元用于住房建设;额敏县于2002年5月至6月期间共动用住房公积金30.21万元用于政府归还贷款,同时2003年1月该县将住房公积金100万元购买的国债用于为政府质押贷款;塔什库尔干县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期间共动用住房公积金180.39万元用于住房建设,上述资金至今尚未收回,严重违反《条例》规定。

为确保按时完成违规资金清收任务,贯彻落实好2003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执法检查组《关于对新疆自治区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情况执法检查建议书》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加强对清收违规资金工作监管力度,认真落实还款计划,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采取有效手段,加大还款力度,规范还款资金渠道,确保在年底前将全部违规资金清收完毕。

二、对于巩留县、新源县、额敏县、塔什库尔干县在2002年5月国务院新修订《条例》颁布后仍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当地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今年9月底前归还全部违规资金。

三、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理违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对在清收违规资金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利,不按要求开展清收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清收目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

四、今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不得再发生新的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问题。对不执行规定,继续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条例》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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