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04]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18

施行日期:2004-10-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

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和顺畅的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确保我市清运冰雪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佳政令〔2002〕第10号《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清运冰雪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落实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责任制。

第二条全市各单位、业户和居民要以雪为令,做到小雪即下即清,两日清运完,中雪两日内清完,三日内运完,大雪以上三日内清完,五日内运完。小雪、中雪、大雪以市气象台界定为准。

第三条市政府清运冰雪指挥部要制定清运冰雪紧急预案,紧急情况下可以下令停产停业(特殊行业除外),交通管理部门可实施分段封道,集中力量清运冰雪。

第四条城市道路、广场等基础设施是国家资源,在清运冰雪过程中,不准损坏路面及附属设施,不准毁坏树木。融雪剂的管理与使用做到“四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要求、统一管理、统一撒布。未经市政府清运冰雪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处擅自使用溶雪剂和盐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擅自使用者,将按溶雪剂使用面积,堆放地点和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危害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全市清运冰雪工作标准和倾卸地点。

清运冰雪标准:1、路见本色,人行道上无冰雪;2、街路隔离带下面无死角;3、绿带内不准堆放冰雪;4、无垃圾冰雪混堆。

各责任单位必须将清运的冰雪倾卸到松花江、王三五河、音达木河、英格吐河内,严禁冰雪和垃圾混装;严禁拉运过程中冰雪在街路上散落。

第六条处理办法。

(一)对不按时限完成清雪和清运任务的责任单位和领导干部,采取以下处罚办法。

1、市目标办将清运冰雪工作纳入全市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未完成清运冰雪任务的单位,视为未完成全年工作目标。

2、各区政府对清运冰雪工作不积极,特别对顶着不办的单位批评曝光,对责任人,可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经市长签批后,报请市委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3、对拒不清运冰雪及清运冰雪不达标的单位,实行“五不准”,即: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评为目标管理考核一类单位;不准晋升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建议上级文明委或责令下级文明委取消该单位现有最高文明单位称号;不准发放奖励;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4款、《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31条第4款、5款和《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26条第3款予以处罚。

1、对超时限没有清运的单位和临街单位,对单位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并责令完成清运冰雪任务,对超时限没有完成清运冰雪的个体业户,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至10元的罚款。

2、对冰雪和垃圾混运、乱卸的,发现一次个人处以20元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3、对向路面上倾倒积雪的单位和个人,以劳代罚。

(三)对不按时完成清运任务,不缴纳清运费用的单位、业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不按规定缴纳有偿清运费、清运冰雪抵押金以及罚款的财政拨款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款通知单,从该单位的财政拨款中予以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法律手段,按程序执行:①经营单位(包括个体业户)清运冰雪不利,有碍市容观瞻,影响交通,拒不支付和缴纳的;②建筑施工工地清运冰雪不利,不缴纳抵押金的;③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对空闲或转租的公有房屋门前分担区内清运冰雪工作不利,不缴纳抵押金的;④开发建设单位待销售的商品楼门前分担区内清运冰雪工作不利,不缴纳抵押金的;⑤建设开发单位准备动迁区域临街道路分担区的清运冰雪工作不利,不缴纳抵押金的;

(四)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罚缴分离。

(五)对妨碍清雪组织指挥工作、殴打、谩骂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佳政办发〔2003〕65号《佳木斯市清运冰雪(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