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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开展2004年第二批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市招函[2004]3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0-28

施行日期:2004-10-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水利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2002年2月建设部批准了水利系统43家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要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复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水利系统共有43家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附后)的资格证书即将到期,请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参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准备资格复审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复审。

2、此次资格复审,水利部部属企业,由水利部初审,其他企业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建设部认定。

3、2004年11月8日前,参加本次资格复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向初审部门报送资格复审材料,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在线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2004年12月8日前,初审部门将本次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资料,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逾期不再受理。

4、建设部对资格复审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发放统一印制的新资格证书。对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收回资格证书。

5、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4]5号)文,可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查阅下载。

附:43家水利系统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名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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