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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筑府发[2004]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22

施行日期:2004-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二、三级市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结合贵州省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政策的要求,为继续深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贵阳市住房二、三级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地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解决职工、居民的居住困难,改善居住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住房二级市场指二手房买卖市场,住房三级市场指住房租赁市场。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据本规定在我市买卖、租赁二手房。购买、租赁住房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租赁备案登记。

三、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政策另有规定及原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普通商品房和私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四、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户自愿购买的,各产权单位必须按我市现行房改政策的规定向住户出售。

五、非成套公有住房,除独立院落、经鉴定为危房的、具有保护价值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及法律、法规限制的外,若住户自愿购买,均按现行房改政策的规定向住户出售。

六、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并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符合安全使用的鉴定证明后,可向住户出售并办理权属登记发证。

七、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扣押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房屋有效证件。

八、加大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力度,争取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对住户尚未购买的直管公房,使用权可转租、转让。为推动传统的直管公房的管理向服务型、经营性转变、盘活存量住房,调剂余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直管公房使用权可按以下规定进行转租、转让。

(一)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可将所承租的直管公房(不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使用权转租、转让,按《贵阳市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提供相关经营性服务,办理完善转租、转让的相关手续。

(二)直管公房转租、转让后,原承租人不得再向政府申请廉租住房。

九、房改房完成交易办理《产权证》时,产权登记费由现行80元/证调整为50元/证。

十、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土地属于行政划拨的,交易时由出售方按交易额的1%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土地属于出让的,交易时不再交纳土地出让金;

(三)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在云岩区、南明区、小河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它政策性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十一、职工可申请存量补贴、增量补贴、住房公积金按现行房改政策的规定购买二手房。

职工在金阳新区购房的,可优先申请使用存量补贴、增量补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

十二、购买二手房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向购买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公积金贷款可采用住房抵押贷款或置业担保贷款方式。

十三、财政、税务、房管、房改、国土、工商、物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协作,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十四、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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