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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宝鸡市自产自销蔬菜瓜果市区直销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定的《宝鸡市自产自销蔬菜瓜果市区直销点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宝鸡市自产自销蔬菜瓜果市区直销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自产自销蔬菜瓜果市区直销点(以下简称“直销点”)的设立和监督管理工作。

直销点主办者负责经营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和卫生保洁。

第三条 直销点本着“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有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一般设置在背街小巷、城市空地、居民社区内,经营范围仅限于蔬菜、瓜果,以农民自产自销为主,摊位控制在30个以内。

第四条 直销点由主办者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定,对符合条件的划定区域,准予开办。

第五条 直销点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定点定位,划行规列,摆放有序,悬挂统一制作的标志牌;

(二)确定管理保洁人员,及时清运垃圾,灭除“四害”,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三)在各摊位设置垃圾桶,菜叶、果皮放入垃圾桶内,保持地面干净,经营秩序良好;

(四)维护直销点占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

(五)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取缔直销点时,配合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六条 直销点的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服从主办者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直销点经营活动,应当配置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并经有关鉴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直销点主办者应当在直销点设置合格的复秤台。

第八条 直销点经营者应向主办者缴纳日常管理费:

(一)三轮车、架子车每辆每天不高于2元;

(二)台板每米每天不高于2元;

(三)篮子(筐)每只每天不高于1元;

(四)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由主办者和经营者协商解决。工商、税务、城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居民家委会不得向直销点经营者收取费用。

第九条 直销点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规经营其他物品;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

(三)乱搭乱建固定设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主办者和经营者违反有关法规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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