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财税(2004)19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2
施行日期:2004-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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