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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宝府[2004]1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31

施行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2004年11月29日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施行。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管理的意见(试行)

去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街道、区各职能部门和全区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开展的"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城乡道路环境面貌有了显著的改观,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了"百路环境整治"的长效管理机制,为"三年中变样"的实现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但在"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尤其是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坊道路两侧的商业用房管理尚不能完全到位,成为严重影响"百路环境整治"效果的一大障碍,影响我区市容景观的改善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妨碍道路交通畅通,滋生了不安定的因素,同时,广大人民群众也迫切要求继续加大对沿街商业用房的管理。

一、现状分析

在2003年开展"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我区共整治、改造门面房1560间,面积29942平方米,调整经营业态267户,面积4313平方米。根据计划,2004年在"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中,还需完成门面房整治和改造1937间,面积54776平方米,整治和管理的任务十分繁重。目前,沿街商业用房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对已建商业用房、单位破墙开店、改变使用性质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这些用房在个别重要地区、主要干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业态不够合理,一些用房经营铝合金加工、汽车修理、洗车、小餐饮等,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跨门营业行为影响交通、市容;二是建筑立面陈旧、简陋,一些用房立面破旧,规模小、档次低、店招店牌设置零乱,影响了市容环境;三是经营管理不够规范,一些用房在经营使用中层层转让,缺少规范化管理,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滋生不安定因素。

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不够合理;二是规划的制定与审批也不尽合理;三是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不够明确,管理无程序,管理合力尚未形成。

二、工作目标

按照区委、区政府对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大环境整治和管理力度,以加强沿街商业用房整治和管理为重点,深入开展"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落实好长效管理,不断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乡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环境质量提高,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真正创造优美、舒适、安全、稳定的市容环境面貌,为实现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三年中变样、五年大变样"目标任务而努力。

三、管理内容

按管理工作目标,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分类管理内容:

(一)加强拟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组织编制和深化全区特别是重点地区、主要商业街区、主要干道的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做到严格审批,严格按规划实施,严格管理。

(二)加强已建商业用房管理。合理调整业态设置不合理,影响交通、市容、扰民的商业用房,有重点、分阶段加以予调整;建立管理用房部门间内部会审制度,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加大执法力度。消除各种跨门行业、乱设摊、汽车修理、洗车等现象,按"百路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加以落实。

(三)加强沿街已建用房规划管理。对尚未改变使用性质沿街用房,完善落实"百路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对拟改建的用房严格审批,不符合规划的不允许改建;符合规划的严格按规划要求改建;对已改建的用房按已建商业用房管理内容加强管理,如果是违章违法建筑,按有关拆违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沿街商业用房的立面整治。加大对陈旧、简陋、档次低,影响美观用房的整治,对于近期有条件改造的用房,按规划进行彻底改造,一步到位;对无条件改造、经营业态布局合理的用房,做到统一实施、统一店招、统一设计、统一管理,改变立面形象。

四、管理职责

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是加强沿街用房管理的关键,区各职能部门要采取会审或集中审批的方式,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形成工作合力,真正从源头上控制、规范门面房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门面房的管理。同时,加强对门面房的日常管理,是形成长效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属地化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和执法,确保门面房经营始终处于有效监管范围。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区规划局:负责拟建商业用房规划管理,要强化规划编制与审批,坚决避免沿重点地区、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区道路两侧布置低档次的门面房,应在编制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规划基础上,对重要路段进行立面景观设计;应按总体规划做到相对集中,合理布局。规划制定和审批时按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严格把关。

(二)区商委:要强化商业业态结构规划与引导,在规划阶段就参与控制,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工商宝山分局:在审查营业执照核发申请前,内部先征求区规划、环保、市容、房地等部门的意见,制定内部会审相关制度。在审查营业执照核发申请时,加强对营业场所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审查。对明显不能满足营业需要的和现有条件与申报的经营范围所需条件明显不相符的,应依法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同时,要加强对有证照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坚决打击和取缔固定场所无证照经营行为。结合工商年检,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整改、暂缓年检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区市容局:要加强对道路两侧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监督管理。

(五)区环保局:加强沿街用房经营中对周边居民影响的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区卫生局:加强对无证饮食摊的整治与处罚力度,配合取缔占路设摊。结合卫生年检,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整改或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沿街用房的治安管理,开展门面房周边交通环境的整治。配合支持城管大队、环保、卫生、市容等执法部门和机构围绕门面房整治开展的查处活动。

(八)区房地局:加强对居住区物业使用与管理,对擅自改变居住区物业使用性质(居改非),违法搭建以及破墙开店等用作门面房经营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改正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九)区建委:负责牵头深入开展"百路环境整治"大行动,组织调查各地区各类门面房经营情况,制订整治工作计划,分解责任,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组织检查考核。

(十)区监察委:对各相关部门门面房整治和管理工作进行效能监察,负责行政效能投诉举报的受理,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整改。

(十一)区城管大队:要对门面房经营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加强监察和综合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把"百路环境整治"范围内的跨门营业、占路营业、无证设摊、污染损坏道路设施等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作为重点,加大查处取缔力度,迫使违章企业和业主退出沿路的经营。

(十二)各乡、镇、街道、城市工业园区:要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作为地区门面房管理的总牵头单位,各有关部门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并负责相关的整治和管理任务。在整治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实施、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成效地组织实施好整治工作;在管理过程中,要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对无证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取缔,对有证照经营的,也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经营门面房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同时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要在一段时间集中力量加以整治,而且需要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长期坚持严格管理,制定和落实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回潮"和反弹,形成长期效应。

(一)领导要高度重视

门面房的整治和管理事关城乡形象的提升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关系到群众的生活质量提高,也是检验各级政府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为了切实抓好门面房的整治和管理工作,各单位、部门尤其是有整治和管理任务的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建立规章制度,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做好整治和日常管理的衔接工作。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二)严格规范审批制度

对沿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坊道路两侧的门面房设置,区工商、卫生、环保、市容等部门一定要严格依法审批管理,要将经营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场地大小等作为审批中的一个主要内容,控制跨门设摊。同时,要结合工商、卫生年审等执法检查,对一些违反工商、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予以整改、缓审等。各单位、部门对未经批准,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违章占路、违章搭建予以拆除。

(三)建立考核评估体系,严格实施考核奖惩

为了督促各单位、部门抓好门面房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必须相应建立考核评估体系,并严格按照考核成绩实施奖惩。

1、建立效能监察制度。按照分工和职责,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承担整治和管理任务的单位、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及时提出效能监察的建议,适时写出监察报告。

2、列入区考核体系之中。按照确定的分阶段整治目标,将门面房整治作为百路整治及长效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区政府对各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作出显著成绩的或存在相当问题的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奖惩。

3、建立领导检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检查、专业部门检查、市民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通过上述四个层次的考核,评定各单位、部门在门面房整治和管理工作上的成效。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公众参与,落实责任区管理制度

1、门面房整治和管理涉及面广,影响大,必须取得广大市民、门面房产权所有人、经营业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因此,要利用各种机会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全社会参与整治和监督管理的局面。

2、畅通投诉渠道。由区城管大队负责开设投诉热线、收集市民的投诉,接受市民的监督,督促有关单位、部门限期整治,落实管理措施。

3、建立媒体跟踪曝光制度。区内各新闻单位负责对门面房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的新闻报道,对整治和管理乏力的单位、部门和地区进行跟踪曝光。

4、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由区市容局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划定沿主要景观道路、骨干道路和主要街坊道路两侧各单位的责任区管理范围,告知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履行沿街商业用房管理责任制。

宝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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