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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评选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住房函(200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2

施行日期:200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近两年来,全国房改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做出了新的贡献。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经研究,建设部决定开展评选表彰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的工作。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城市人民政府房改办(房委办),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履行房地产管理职能的城市建委(包括开发办)。

二、评选办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房改办)负责初审和推荐,建设部组织复审。经评审通过的单位将被授予“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评选条件见附件1。

三、评选名额分配

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名额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2名,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可增加1名;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2名;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名。

四、报送时间

请各单位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评选审批表(附件2)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 系 人:陈健容、于国久

联系电话:010-68394054

传 真:010-68393066,68394117

邮 箱:fdc@mail.cin.gov.cn

附件:

1.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2.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审批表(略)

建设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全国房改和房地产业管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在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注重政策法规建设,依法加强拆迁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新拆迁项目没有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了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规模,调整房地产结构、改善住房供应,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认真解决住房结构性矛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合理,优惠政策得到落实,销售对象明确,申请审核程序规范,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行管理。在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上进行了积极探索。

四、全面实施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出台了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了稳定的、以财政预算为主的廉租住房资金,规范了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和退出机制。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已经完成,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财政负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全面实施,住房补贴资金得到落实,来源渠道规范。建立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监管制度,售房收入及其利息全额存入售房收入专户,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没有发生截留和挪用现象。

六、建立健全住宅与房地产业法规体系,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市场环境得到改善。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各项制度,积极推进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规范发展物业管理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七、重视住宅产业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住宅产业化经济技术政策,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应用、推广力度较大,住宅性能认定和住宅部品认证、淘汰制度不断完善,康居示范工程示范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八、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有完善的房地产统计工作管理制度,能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行业统计工作。

九、加强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简化交易管理程序、降低收费标准、积极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在本地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行风建设中受到好评。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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