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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泉政文[2005]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3

施行日期:2005-03-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水平,鼓励公众参与,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改善市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争创国家园林城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现将《泉州市关于开展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泉州市关于开展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的实施方案;

2.泉州市单位庭院绿化达标标准;

3.泉州市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标准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三日

泉州市关于开展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下发〈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精神以及《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开展泉州市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通过开展创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优美、舒适、健康、方便的生活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二、开展范围

全市各县(市、区、管委会)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设计、工业、商业、金融、部队、院校等单位,居民区、居住小区及居住组团等均应参加绿化达标活动。

三、申报程序

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材料报送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前,检查考评时间为当年的8、9月份,命名时间为10月份后。

1、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绿化条例、规定及绿化达标的要求,统一制定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考评申请表格发到各县(市、区、管委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管委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成区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各个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的绿化达标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并对达标及未达标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进行初步分类、汇总。

3、由基本具备绿化达标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管委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4、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向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四、申报材料

1.填写泉州市单位庭院或泉州市居住小区绿化达标申请表。

2.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初评意见。

3.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建设概况说明(建设时间、用地规模、居住小区人口规模、配套设施等)。

4.关于园林绿化建设情况的说明(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落实、领导重视程度、群众参与程度等有关情况)。

5.单位、居住小区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附规划部门下发的规划设计条件)、绿化规划设计图及绿化竣工图等图纸资料。

五、考评验收办法

1.泉州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根据考核验收标准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根据考核项目进行实地考评、验收。

2.经考评,符合绿化达标标准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可申报“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小区”;符合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标准的单位、居住小区可直接申报“市级园林式单位”、“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达到省级园林式标准的,将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省级园林式单位”、“省级园林式居住小区”。

六、命名表彰

1、经考核验收确定为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小区,和市级园林式单位、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命名为“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小区”、“市级园林式单位”、“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并颁发奖牌。

2、绿化达标的单位、居住小区,在项目开发建设时有缴交绿化保证金尚未办理退款手续的,将给予一次性退还;对获得市级园林式单位、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称号的,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对绿化不达标的单位将于新闻媒体上曝光,不予退还绿化保证金。

3、在开展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活动中,市政府将表彰一批具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及个人,分别颁发绿化先进单位、绿化先进分子荣誉证书。

七、复查管理

对已获得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小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命名的,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小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等称号,并于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八、工作要求

创建绿化达标单位、绿化达标居住小区是以人为本,建设良好人居环境的具体体现,园林绿化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都要体现以植物造景为主,贯彻生态理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进行。创建工作要注重科学规划,加强管理,讲求实效。要防止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等现象发生,量力而行,把好事办好,领导上真正重视,措施上真正到位, 工作上真正务实,使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富有成效。

泉州市单位庭院绿化达标标准

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做到树木、花草配植合理、四季有花、绿草如茵,结合开辟小花园或小游园,有适量的园林设施及小品,有活动场地,创造绿化、美化、整齐、清洁、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

一、规划编制:有单位绿化规划和绿化设计,有完整的图纸及说明书,按设计进行施工并验收达合格以上。

二、绿化指标:新建区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单位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的医院、休(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改造的不低于30%。

三、绿化程度:凡能绿化的地方都已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占单位可绿化面积的100%。

四、绿地布局:绿地布局合理,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配植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绿地内有条件的要合理设置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如亭、廊、花架、桌椅等,不设置或采用通透式围墙,达到透绿于街市。

五、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人管理,管养资金落实。草坪、绿篱、树木定期修剪、整形,保持良好景观。及时除草、防治病虫害,植物生长茂盛、健壮,无枯枝黄叶,无死树,无残花,无明显病虫害。植物保存率95%以上。

六、环境质量:环境质量良好、整洁卫生、四季有花,基本实现绿化、美化、香化、彩化。绿地内无杂物、垃圾堆放、无停放车辆等,绿化配套设施无破损。

七、绿化意识:单位领导重视,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园林绿化工作,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亲自带头绿化。有计划、有投入、有规章制度。无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发生。群众积极参与绿化、美化环境,做到爱护花草树木,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八、绿地计算:除绿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外,单位内摆花按4盆(盆径28cm)折1平方米计算绿地,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不计入绿地总面积,但可计入单位绿化覆盖总面积,并作为衡量单位绿化档次和水平的重要内容。

泉州市居住小区绿化达标标准

在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做到树木、花草配植合理、四季有花、绿草如茵,结合开辟小花园或小游园,有适量的园林设施及小品,有活动场地,创造绿化、美化、整齐、清洁、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

一、规划编制:有单位绿化规划和绿化设计,有完整的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按设计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

二、绿化指标:新建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25%,小区公园绿地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

三、绿化程度:凡能绿化的地方都已绿化,做到黄土不露天,占小区可绿化面积的100%。

四、绿地布局:绿地布局合理,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有季相变化,植物的选择适合居住区特点,乔、灌、花、草配植得当,品种丰富,景观优美。合理布置花坛以及园林小品和休憩设施。

五、绿化施工:绿化工程应由相应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六、绿化管养:绿地管养责任明确,有专人管理,管养资金落实。草坪、绿篱定期修剪,树木及时整形修剪,树形完整美观、绿篱无残缺并修剪整齐、草坪修剪良好,及时清除杂草,及时检查、防治病虫害;无枯枝,无死树及枯桩残留,无明显病虫害,植物保存率达95%以上。

七、环境质量:环境质量良好、整洁卫生,绿地内无积水、无堆放杂物,无倾倒垃圾和污水。在绿地内无摆摊设点,无停放车辆等,基本实现绿化、美化、香化、彩化的优美环境。

八、绿化意识:居住区管理部门重视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有绿化管养专项资金,有专职绿化管护人员,有绿化养护管理档案,无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行为发生。经常性宣传绿化、美化环境的意义和作用,提高群众绿化意识,培养爱绿、养绿、护绿的自觉性。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完成法定植树任务。

九、其他要求:防盗网、空调、烟道、遮阳板等设置整齐、规范、美观。

十、绿地计算:除绿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外,小区内摆花按4盆(盆径28cm)折1平方米计算绿地,屋顶绿化、垂直绿化不计入绿地总面积,但可计入小区绿化覆盖总面积,并作为衡量小区绿化档次和水平的重要内容。

泉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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