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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建科[2005]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7

施行日期:2005-05-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我省于2004年12月10日起在全省实施《福建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准编号为DBJ13-62-2004)。建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新建居住建筑进一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7月1日起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

《实施细则》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福建省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夏季空调、冬季采暖的能源利用效率的编制思想指导下,依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2001),结合福建省的省情和经济水平制定的。《实施细则》共有8条强制性条文,全部引用行业标准JGJ75-2003;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主要节能措施、热工性能指标、能耗指标限值,同时充分考虑了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为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适用性和合理性,《实施细则》提出我省夏热冬冷地区(宁德、三明、南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北区的设计规定,同时提供了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和计算实例、节能技术措施,充分体现了我省省情和地方特色。

为确保节能设计标准的贯彻实施,去年全省各地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实施力度,在九个地市巡回培训1300多人次的专业技术骨干,近期还将组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宣贯培训。成立建筑节能技术咨询专家组,负责《实施细则》的条文咨询,服务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全面开展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严格把好施工图审查关和竣工验收关,确保标准落到实处。此外,还编制各种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及其应用技术规程和设计图集15 项;印发《福建省建筑节能产品目录》(第一批),供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选用;开展建设部和我厅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实施细则》经过5个多月的实施,各地在节能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方面基本上都能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查。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得到稳步推进,特别是福州、厦门被列为建设部和美国能源基金会的节能试点城市后,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出台了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要点或管理文件,推进节能设计审查工作;开展建筑节能试点工程建设、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太阳能热水器;同时积极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成为全省建筑节能工作领头城市,取得很好的成效;此外漳州、龙岩也出台了有关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管理文件,加大节能设计审查力度。

二、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1、随着城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建筑将继续保持一定增长势头。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能源资源的承载能力,注重城镇发展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兼顾近期重点和远期目标、城镇和农村、新建和既有建筑、居住和公共建筑。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抓好城市新建居住建筑进一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7月1日以后还应抓好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作,同时大力提倡在新建和既有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各类节能新产品,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研究,为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二)明确各方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3、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4、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6、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降低节能设计标准,要积极探索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7、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现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复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8、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节能建筑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抽查,加强节能建筑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环节的质量监督,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9、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地要建立或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10、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11、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把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1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在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未进行建筑节能审查或经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13、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推进节能建筑性能测评工作,认真开展对节能建筑及部品的检测。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制度,掌握分析建筑节能进展情况。

1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地每年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项目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参加建设部组织的“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和我省组织的“八闽杯”的评奖,已获奖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将撤消获奖称号。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建设部和省的各类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国家康居住宅小区和省优秀住宅小区等项目的申报,不得参加建设部的“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和我省的“闽江杯”、“优秀设计”等奖项的评奖。

1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或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如不按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一经查实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进行批评和处罚,直至取消审查资格。

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6、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完成《实施细则》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厅科技处。我厅将于9月10日前完成全省抽查工作,对开展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给予表扬,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福建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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