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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2005-05-27

施行日期:2005-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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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7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9年7月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省政府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规划修编纲要。会议认为,省政府对纲要进行修编是适时的、必要的,修编纲要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原则,符合我省实际,决定批准这一规划修编纲要。会议要求: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要在继续完善生态省建设立法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生态省建设的执法监督,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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