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巴中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05]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4

施行日期:2005-06-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巴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01]29号)精神,市建设局结合巴中实际拟定的《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巴中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是全面实施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的前提。我市撤地设市以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迅速发展,城市功能不断完善,但由于建管体制未彻底理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滞后,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建了拆、拆了又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制约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建小区,只重房屋建设,忽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脏、乱、差”现象难以治理,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公益设施管理,提升巴中城市形象,结合巴中具体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规划,设施共享

“水、电、气、通讯、电视管网”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协调,相关专业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应依照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城市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统筹区域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小区的规模、功能、环境质量状况等,统一编制水、电、气、通讯、电视等综合管网埋地规划,以及商住小区绿化、照明设施、垃圾收集站点、化粪池排水管管沟、环卫设施规划等“净化、绿化、亮化、美化”规划。坚持弱电管网共沟,进入建筑室内的供电、供水、供气及电视通讯管网分户,实现小区公共资源优化配置、市政公用设施共享,达到市容市貌的整洁卫生。

二、统一建设,综合协调

城市主、次干道所有雨水、污水分流的地下排水管网埋设、路灯安装、绿化建设、地面硬化及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电视等地下管沟工程,一律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划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财政部门依据财力提出实施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投资额较大的由市建设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队伍统一组织实施,按审计部门审计后的资金结算工程款。对单项工程投资较小,项目分散,专业性强,不适宜采取公开招标的零星街道硬化、人行道铺装、绿化、路灯安装、街道修补及雨水、污水管道安装等工程,必须组织3家以上专业施工企业进行竞争性谈判,报价最低的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造价管理部门确认投资额后办理结算。所有开发小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雨污水干管、绿化工程、光亮工程、地面硬化工程及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电视等地下管沟工程,一律由建设业主将上述专业规划建设方案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汇审,按批准后的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组织实施,建设部门与主体工程一起竣工验收。

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综合管沟属政府公共资源,各单位平等、有偿使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的综合管沟分别由市、区市政园林路灯管理部门综合管理。

(二)综合管沟及小区市政公共公益设施建设应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必须先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的同时,做好小区市政设施配套规划、建设方案报批工作,未按要求统一规划和建设的小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三)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小区内其它市政配套设施按产权权属实行业主负责制。各产权单位要按设施设计使用功能标准,加强日常检修与维护,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性故障或事故,由设施使用单位负责处理。对损毁或不全的设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增补、更换或恢复。

(四)公安、城建执法监察部门要加强市政设施的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行为。新闻媒体要对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敢于曝光、披露,以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爱护市政公用设施意识,积极参与保护市政设施,不断增强城市服务功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