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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继续推进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等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杭建工发[2005]3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5

施行日期:2005-06-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建委系统及直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

自全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以来,对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各区、县(市)及有关单位均陆续开展达标考核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萧山区建设局、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很多单位严格按照计划组织了对企业的考核初评,工作卓有成效。但这项工作总体进展还不平衡,个别地区、部门组织工作不到位,考核初评工作进展缓慢。

为切实做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53号)和《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8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继续按计划推进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现就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达标考核工作是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是否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日常监管的重要措施,切实提高组织考核初评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严格按照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初评工作计划,加快工作进度,大力推进考核工作,严格标准,讲求实效,确保质量。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包括所委托的工程监督机构要严格检查企业通过达标考核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认真查验企业安全生产有关人员到岗和履行职责情况。对日常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应责令立即纠正。对经整改复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以及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建委报告。市建委经核实后,采取立即摘牌或提出书面整改通知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向社会公示(杭州建设网和杭州建设信用网)被摘牌或责令整改的企业,并报请省建设厅暂扣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的,由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被取消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或书面通知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同时责令其暂停在本市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暂停时间原则上为:凡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或安全隐患、经整改复查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停一个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的,暂停三个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暂停六个月;一年内两次发生造成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暂停一年。

被取消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或书面通知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建委组织有关单位按达标考核标准进行重新考核,并随机抽查其2个以上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申领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达标考核与安全生产许可、施工许可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后尚未取得或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批准进入招投标市场,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施工企业不得聘任其担任三类人员相关职务。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监督机构应查验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有关证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应督促建筑业企业尽快完善。

五、市建委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对取消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合格牌或书面通知整改、暂停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活动等,在做出决定7日内通过有关渠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杭州建设信用网记录。对该类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相关工程项目,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予以否决。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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