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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住房货币补贴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梧政发(2005)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9

施行日期:2005-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精神,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我市决定对《梧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办法》(梧政发[1999]47号)进行调整,现将《梧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梧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本级(不含三县一市)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加快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精神,现对《梧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办法》(梧政发[1999]47号)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依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收入比例(以下简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经测算,我市的住房补贴系数为4.5%。

二、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或一次性与按月相结合两种办法发放。

(一)无房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法定退休当月止,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计字[1990]1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无房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在职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与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无房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与无房新职工相同。

三、已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已离退休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进行。差额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公式中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为145元;应补贴住房面积等于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已有住房面积;利息系数按(1+i)N计算,其中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四、如因经济困难,单位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住房补贴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给予无房新职工补发按月补贴,补发额的计算公式与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五、住房补贴换算成个人月工资收入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六、原已按我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办法一次性领足20年住房补贴或差额部分住房补贴的,不再重新调整核发。

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住房补贴或已实行按月领取补贴的,无房户剩余部分的住房补贴改为逐月按月工资收入比例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与无房新职工相同;未达标职工剩余部分住房补贴按原计算办法一次性予以发放。

七、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须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专户,由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职工本人需要购房、退休、调离本市或经批准出境定居,凭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八、工龄补贴按购、建或核发工龄补贴当年市政府所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补贴额计发。

九、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各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市及城区政府分别按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将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补助给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不足部分,视各级财力情况逐年安排资金解决。市本级单位补助的比例按财政补助各单位经费的比例执行。

十、行政事业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实行审批制度。由单位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领取统一印制的《住房补贴核定表》,职工按核定表的要求如实填写交回单位,单位对职工的申请进行认真核实后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汇总造册,连同申请报告等报市房改办审核;市房改办按照政策规定,查阅相关档案材料,对单位上报的《住房补贴核定表》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送交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确定补贴资金的来源渠道或划转补贴资金;单位依审批结果及资金落实情况,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十一、凡符合《关于我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桂建房改字[2001]1号)规定的发放住房补贴条件,且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含售房款)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参照本调整方案有关原则制订(修改)本企业的住房补贴办法,或按照“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的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推行住房货币分配。各企业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十二、本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通过、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原《梧州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办法》有关条文与本调整方案不一致的,以本调整方案为准。

十三、本调整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梧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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