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5]2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13

施行日期:2005-12-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通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为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规范各类信息网络管道和驻地网建设,避免重复开挖建设,为各运营主体创建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2005]330号)与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浙通信联网[2005]68号)等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协调组织。成立温州市通信管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市领导小组由市信息办、建设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各通信运营公司和有线电视台有关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负责全市通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可参照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实行通信管线、通信杆路、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包括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部门专网等的通信设施,下同)的联合建设。

(一)联合建设的原则。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通信管线、通信杆路、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同沟同井、资源共享。联合建设时,建设各方应执行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接受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联合建设的程序。

1.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通信网络(包括电信网、有线电视网和部门专网等)运营单位(简称运营单位,下同),应在拟建项目立项前至少30个工作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建设信息通知其它运营单位,各运营单位应在接到该通知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参加联合建设,逾期未书面答复视为主动放弃。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同意参加联合建设的运营单位的名单通知首先提出建设意向的运营单位,与其共同召集各参建运营单位,商定建设维护方案、监理单位、投资分摊方式、资产分割原则和牵头单位,签订联合建设协议。

4.牵头单位将商定的建设维护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报市规划局、市政园林局审批,办理建设手续。

5.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联合建设的牵头单位应将联合建设协议书和项目的建设方案、规模、工程决算等内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到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三)通信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联合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

(四)不参与联合建设的运营单位,原则上3年之内不得在同路由或同位置建设相同功能的通信设施,并严格执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对道路开挖的有关规定。

(五)运营单位应实现通信管线、通信杆路、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的共用。已建成通信管线、通信杆路、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空余资源以出租、出售或资源互换等方式,向有需求的其它运营单位开放。

在空闲资源满足需求的路由和地点,原则上不得再新建通信管线、通信杆路、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对于已建成的通信设施无足够空闲资源的路由和地点,应尽量通过技术改造、扩建等技术手段,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满足要求。

(六)通信管线、通信杆路、通信铁塔等通信设施的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七)每年12月31日前,各运营单位应将下一年度的通信管线建设计划提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送市规划局、市政园林局。

三、加强驻地网建设。

(一)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学校、厂区范围内的宿舍等在内的非生产用房,下同)的开发者(投资方)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电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并随建设项目同时审核、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投资方)投资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

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投资方)以外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该设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该设施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应获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投资方)投资的内部通信设施,产权归民用建筑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房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垄断性(排它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进入民用建筑开展电信业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内部消费者依法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的权利。

民用建筑内的公共通信设施由开发者(投资方)以外的主体投资建设的,在该民用建筑出售前,开发商应据实告知买主有关情况。该通信设施的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利用该设施提供网络接入服务时,应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电信配套设施在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所需的容量。根据目前进入温州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实际情况,民用建筑内的通信暗管、设备用房及通信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每300-600户需配置与强电用房隔离的通信设备用房(包括有线电视用房)一间,面积大于30平方米,长宽高均需大于2.5米。由于温州的地理位置和天气情况等因素,通信设备用房原则上应设置在首层以上。

2.通信主干网到民用建筑内的通信设备用房之间,应预埋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的地下通信管道。

3.交换机等通信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多家接入需要。

4.满足国家、行业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对已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投资建设的电信设施进行改造时,应按照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同进入该民用建筑的标准进行建设,并向其它有需求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出租。

(五)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双方难以协商一致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在必要的情况下,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市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电信配套设施出租、出售资费标准。

(六)电信配套设施原则上应统一维护。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投资方)投资的电信配套设施,可以委托专门从事驻地网维护业务的公司(机构)统一维护。

四、为保证通信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质量,在温州地区内从事通信设施设计、施工建设和维护业务的单位要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