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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有关意见

发布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白政发〔200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2

施行日期:2006-02-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依法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有关工作意见。

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送达给当事人后,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等)之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遵守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强制拆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审理范围

凡在白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涉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房屋拆迁,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且该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大多数被拆迁人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列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的审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权属证明或者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五)被拆迁人拒绝接受补偿安置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安置资金的提存证明。

(六)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房屋拆迁估价报告书。

(七)听证记录和集体研究的结论意见。

三、审理原则和方式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审理,应遵循依法、慎重、及时的原则,由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专人报告情况、集体讨论、票决的方式决定,并在《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批表》上加盖“白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迁审批专用章”。

四、审理时限

申请单位应在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5日前,将全部申请资料上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理委员会应在10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理结果通知拆迁人。

五、强制执行

(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发《行政强制拆迁公告》,再次限定搬迁期限;

(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强迁具体实施方案;

(三)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行政强制拆迁协调会;

(四)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五)强制拆迁时应对执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和公证;

(六)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强制拆迁后,申请单位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报告,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行政强制拆迁案件档案资料。

六、组织机构

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主任为主管副市长,副主任为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成员为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规划局、市城管监察支队领导和市拆迁办等有关人员。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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