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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6)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2

施行日期:2006-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步伐,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资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性。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不仅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后,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特别是《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省政府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不断提高,节能建筑竣工面积逐年增加,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墙体材料中实心粘土砖仍然占绝大多数,全省粘土砖企业占地超过5万亩,每年烧砖消耗60多万吨标准煤;一些地方仍在违规建设实心粘土砖厂,毁田烧砖现象时有发生;全省每年排放的约800万吨工业固体废弃物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不仅占用土地,给我省资源和能源利用造成很大压力,而且其中所含的有害物质还严重污染着周围的土壤、水体和大气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力争“十一五”期间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各地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科学高效利用资源,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监督管理,坚持把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推广节能建筑有机结合,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分阶段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粘土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要推广发展粘土空心制品;新型墙体材料基本能够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地区,要禁止生产粘土砖。要制定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分年度计划,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确保2010年全省实心粘土砖总量控制在50亿标砖以下,新型墙体材料总量占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3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

积极发展和推广轻质、高强、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以建筑应用为龙头,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积极在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和成片住宅小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新型墙体材料。全省纳入建设程序管理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公共与住宅建筑)要严格按节能50%的标准执行。鼓励有条件的民用建筑积极按65%的节能目标实施。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比例,增加节能建筑面积。各市州、县区市要严格按《规定》提出的时间要求,积极落实规划区域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进度。

三、加快技术进步,推广节能建筑。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鼓励、限制、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及时调整我省墙体材料企业及产品结构。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逐步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充分利用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加大对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支持力度。依托大企业大集团的技术、资金优势,推进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技术升级,建成一批成规模、上水平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骨干企业。同时,注重新型墙体材料企业产品的质量、品种和配套能力,提高新型墙材企业整体水平。要加快发展利用热电厂、煤矿在电力和煤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拓宽粉煤灰、煤矸石等废弃物的利用途径,积极推动绿色墙体材料、绿色建筑、低能耗建筑的开发,加快推广隔热保温的节能型产品生产,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

四、严格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一)制定完善标准。要加快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要将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二)落实有关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规定》,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实心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精神,将《甘肃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执行期限延期到2006年底,到期后按国家有关新政策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征收、返退、上缴和使用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严禁借招商引资、建设新区等名义减免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使用中要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建设、技术改造等生产性项目。

(三)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严禁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限制向空心粘土制品生产项目供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质量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准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以及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一)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经委要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物价、乡镇企业管理、税务、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进全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推广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的工作任务和发展目标。同时,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墙改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组织协调、规划及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大力宣传我省的资源、土地、能源形势以及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不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破坏土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为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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