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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的意见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04-30

施行日期:2006-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国家的能源重化工基地,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多,部分煤矿职工仍居住在住房条件简陋、基础设施匮乏、居住环境恶劣的棚户区,有的甚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为从根本上改善煤矿职工及家属的居住条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对国有重点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实施改造。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棚户区改造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矿区生态建设相结合,把棚户区改造为新型住宅小区,让煤矿职工及家属住进新楼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调整和优化城市布局,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要按照改造规划和计划,优先改造破损程度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的棚户区,既要加快改造进度,又要分清轻重缓急,把握好改造的节奏,保持社会稳定。分散的棚户要向城镇集聚,促进城镇化率的提高。

2.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政府制定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扶持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开放的思路,运用市场化机制,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引入社会资金投入,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要严格监控成本,严格控制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保本微利。

3.坚持个人出资,企业或政府补助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安置住房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费用。同时要考虑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困难,在基本住房面积标准内企业或政府视情况适当给予补助,保证棚户区群众能够买得起或租得起住房。

4.坚持节能省地,科技引导的原则。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尽量利用原有土地,腾空的土地不能进行房屋建设的,用于服务矿工生活的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和绿化、美化矿区的绿地建设。要引入住宅规划设计的先进理念,应用住宅建筑的先进技术,改善住宅使用功能;要与推广建筑节能相结合,尽量选用节能环保建筑材料,降低能耗,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一)“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任务,让9.5万户、26万名矿工及家属住上新居。

(二)2006年重点推进西山煤矿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试点;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总结改造危旧房,建设廉价廉租房经验的基础上,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棚户区住户数量少的企业,年内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从2007年起,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启动。全省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逐年增加改造面积,到2010年,棚户区矿工及家属的住房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三、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棚户区改造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由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民政、监察、审计、价格等部门参加,负责领导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动、检查、督促及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服从领导组统一指挥,不得拖延推诿。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拆迁、建设、验收等综合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编制下达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省财政厅负责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归集以及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制定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方案,并监督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征土地供应和存量土地变更用途审批工作,协调落实土地出让金和腾空土地收益归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棚户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登记工作。

省监委与省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省物价局负责减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落实工作,会同省建设厅核定棚户区改造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涉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四、运作方式与组织实施

(一)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各市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落实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制订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统一指挥棚户区改造工作。煤矿企业是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棚户区拆迁改造方案,落实建设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要建立项目法人制度。要采取煤矿企业自行改造与引进社会资本,引进省内外国有、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煤矿企业也可以按照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组织职工采取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二)组织实施

各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区发展规划,根据棚户区住房的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报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组备案。

各市发展改革、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要依据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

各建设单位依据棚户区改造详细方案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投标。各级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各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好棚户区居民调查工作,建设单位要对棚户区居住的住户认真查勘,严格界定产权归属,区分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棚户区拆迁改造要依法按程序组织,要实行“人性化动迁”和“阳光回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户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要充分尊重居民的意愿,让广大矿工搬得高兴,住得满意。

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销售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严格控制供应对象,新建小区的住房只能向被改造棚户区或尚未改造的棚户区住户销售,不得面向社会销售。

五、建设标准与补偿安置政策

(一)建设标准

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要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规划设计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要有前瞻性。新建小区规划要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单体建筑造型美观大方。户型设计要创新理念,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力求在有限的空间内,寻求最高的舒适度。新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以60-70平方米为主,最小户型不小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以满足棚户区不同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供无力出资购买产权的低保职工家庭租住;要建设部分职工公寓,供服务于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居住。

要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好学校、医院、商店等生活服务设施,搞好绿化美化,真正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工人新村。

(二)补偿安置政策

棚户区改造应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安置;异地安置的,应当先建安置住房,后拆迁改造。

1.单位已分配新住房或有其他住房,棚户区内的私有住房,不予产权调换,只进行货币补偿;已参加房改或单位已分配新住房,在棚户区内租住的公有住房,不予安置;租住公有房屋转租的,不予安置。

2.住户依附主房搭建的偏房,经公示无异议的,按原面积予以安置,按同类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户自建无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独立住房(必须是唯一住房),经公示无异议,要求安置住房的,可安置45平方米的最小户型,按同类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

3.支付不起最小户型全部房价的住房特困户,本人购买的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公有产权,交纳租金租用,待具备购买能力后,再自愿购买。

4.棚户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安置廉租住房。

5.居住在棚户区无本市户口的非煤矿企业职工,不予安置。

6.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六、扶持政策与建设资金筹集

(一)扶持政策

1.建设用地。棚户区改造所需新征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政策,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住宅小区内按规划建设的商业用房占用的土地,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和棚户区腾空的土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收益,作为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入。

2.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18项(附表1),按低限减半收取。

3.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项目12项、基金1项(附表2),全部免收。

4.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全部免收。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以职工个人筹资为主,省、市财政和企业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筹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要包括:

1.居民产权调换的补交款和购房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购房贷款。

3.新建住宅小区内商业用房占用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4.改造区腾空的土地变更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归集的土地收益。

5.企业或地方政府筹集的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6.市、县人民政府、企业筹集的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7.各级财政给予的补助。

七、监督和管理

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市长是本行政区域棚户区改造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全权负责。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凡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审批事项,要实行联合办公,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绿色通道的畅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要依托各级工会组织,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意义,宣传党和政府对矿工及家属的关心,让他们理解拆迁改造,配合拆迁改造,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

棚户区改造实施全方位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制止在棚户区改造中损害棚户区居民利益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对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追究部门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略)

2.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基金(略)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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