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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6)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2

施行日期:2006-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实施楼宇照明建设是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常州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楼宇照明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营造具有常州特色的城市夜景景观,根据常州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现就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楼宇照明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致力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以沿街建筑物为主体,以绿化带、道路、河道为纽带,以公园、广场和城市小品为点缀,高中低、点线面结合,营造现代化都市辉煌、繁华、和谐的夜景氛围,形成整体的都市夜景风貌。

二、组织机构

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楼宇照明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常州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沿街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三、建设范围和任务

楼宇照明工程实施范围包括“二纵一横八支路”计91.5公里,分三年实施。2006年度重点实施路段为:延陵东路、延陵西路、和平南路、和平北路、新丰街、关河路、怀德路、万福路、晋陵北路、劳动西路、兰陵路。

建设任务为:完成“两纵一横”、“八支路”道路两侧及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楼宇照明建设,同时完成与之相配套的监控中心的建设任务,做到高起点设计,高标准施工,努力打造一个具有较高文化内涵、注重节能与环保、特色鲜明的城市楼宇照明体系。2006年度楼宇照明建设实施单位详见附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及电费补贴政策

1.资金补贴政策

⑴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的照明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经费纳入建设成本。

⑵居民住宅楼和公共设施照明建设由政府全额出资。

⑶其它建筑由政府和业主共同承担,原则上各承担一半,高层建筑(8层及8层以上)政府出资以20万元为限;多层建筑(8层以下)政府出资以10万元为限。

2.楼宇照明工程纳入常州市夜景照明智能监控系统后可享受政府的电费补贴。

⑴住宅、公共设施及夜间非营业性建筑政府全额补贴或接入路灯照明系统。

⑵夜间营业性建筑业主承担民用电价(每度0.52元),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五、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

1.灯光办组织完成“两纵一横”、“八支路”道路两侧及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规划设计方案。

2.组织召开全体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参加的动员会,明确各单位建设任务、建设周期、管理要求及各项政策。

(二)实施阶段

1.新建、改扩建的建筑物的照明,由建设单位按照常州市夜景照明规划自行组织设计,方案经市灯光办论证审查后,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2.由政府全额出资的项目,由市灯光办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3.政府和业主共同出资的项目,原则上由业主作为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市灯光办与业主单位签订建设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负责督促检查,确保所有项目的整体进度。

4.所有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统一实施工程质量监理。

5.同步完成监控中心的建设,实现各个终端的程控对接。

6.所有实施项目必须于9月15日前亮灯。

(三)检查验收阶段

由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业主会同规划、质监等职能部门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楼宇照明建设工程,是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重点项目之一,必须精心组织设计和施工,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局意识,顾全大局,积极参与。

(二)加强协调配合

市城市主要道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是楼宇照明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工程的实施、协调、监督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市区楼宇照明的实施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大宣传发动的力度,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

(三)强化质量监督

楼宇照明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在科学安排、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坚持标准、狠抓质量。要严把设计质量关、灯饰质量关、施工工艺关、施工监理关及工程验收关,把实事办好,确保工程不留隐患。

(四)落实维护保养

所有照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护保养。政府与责任单位签订“楼宇照明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按政策补贴电费。工程保修期满后,每年的维护费以工程审定造价的10%为上限由业主和政府各承担一半。

武进区、新北区的楼宇照明建设工作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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