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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办标[2006]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30

施行日期:2006-08-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下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请。

2、2004年12月1日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仅需将取得资质证书后有关资质变更内容在网上做相应修改并完成网上申请即可。

(二)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材料及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准予换发证书的企业,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后,统一到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换发证书的时间

换发证书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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