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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和绿地占用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株政办发(2006)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5

施行日期:200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城市四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市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树木移植、砍伐和绿地占用审批管理,巩固绿化成果,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下: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移植、砍伐和绿地占用,统一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审批,天元区人民政府不再受托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树木移植、砍伐和绿地占用审批手续。

二、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和绿地占用实行责任追究制。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移植、砍伐树木和侵占城市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三、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林业局每年制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森林年采伐限额。市园林绿化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年审批的树木伐移数量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

四、办理树木移植、砍伐和绿地占用审批手续时,必需出具以下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阐述砍伐城市树木理由,拟砍伐树木位置、品种、规格、数量(可另附清单);2.标明所涉绿地、树木位置的示意图;3.建设项目需砍伐城市树木时,应提供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规划、发改委立项文件等)。

五、经许可移植、砍伐的树木,市园林绿化局应当出具相关批文,阐明许可的树木位置、品种、规格、数量,并在图中标明所在位置和区域。同时在现场做好明显标识,未经标识的树木,建设单位不得移植、砍伐。凡超出许可范围移植、砍伐的,将依法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六、树木移植、砍伐施工,特别是大树移植施工,必须委托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担,市园林绿化局要给予技术指导,并跟踪监督检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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