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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9

施行日期:2006-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和《福州市2006-201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意见,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农村组织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新农村建设“双百工程”实施方案》,以“三通三集中”(“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为目标推进“家园清洁行动”,逐步有效地解决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和污水沟渠不畅问题,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让广大农民尽快感受到新农村建设的成效,扎实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做出新贡献。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委提出的福州应发挥省会城市“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的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确定的目标,即全省在“十一五”期间每年重点抓好100个镇(乡)、1000个建制村的垃圾处理,到2010年全省完成500个镇(乡)、5000个以上行政村垃圾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目标为:全市每年重点抓好20个镇(乡)、300个行政村的垃圾处理,到2010年全市完成100个镇(乡)、1500个以上行政村垃圾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率达60%以上。具体工作目标分解:

(一)仓山区、马尾区在五年内100%的镇(乡)、村完成治理任务。

(二)晋安区在五年内100%的镇(乡),岳峰镇、鼓山镇、新店镇100%的村,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70%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三)福清市、长乐市在五年内90%的镇(乡),70%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四)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在五年内80%的镇(乡),65%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五)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在五年内70%的镇(乡),55%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主要任务

1.坚持城乡统筹,统一规划

(1)各县(市)按照“规划先行、以城带乡”的原则,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出台的《市县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编制指导意见》要求,在2007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县(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生活垃圾治理行动方案,重点要明确乡镇垃圾处理场规划布局和建设时间要求,并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建设局)汇总后报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要加快重点流域乡镇垃圾处理规划编制工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工作分工,敖江及大樟溪流域镇(乡)垃圾处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在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

2.加强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应统一规划建设1个以上的规范化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其中:福清市、长乐市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要优先解决县(市)城区垃圾处理,并逐步将县(市)城区周边镇(乡)、村垃圾纳入城区垃圾处理体系,推动城镇环境卫生治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支持农村做好垃圾处理工作。

3.建立农村垃圾治理的长效机制

一是县(市)区政府负总责,抓好垃圾“处理得掉”这个环节,制定规划和治理方案,指导县(市)区垃圾治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在规定时限内建成县级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覆盖面,推行城乡垃圾统一处置。二是镇(乡)政府抓中转,就是重点抓好“运得出去”的环节,要建设和管理好垃圾中转站,搞好垃圾中转运输;偏远地区的镇(乡)政府除了承担垃圾中转任务,还要根据县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规定负责建设区域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承担垃圾处理的工作。三是村民委员会抓保洁,负责“扫得起来”、“保持得住”两个环节。

(二)整治要求

1.整治的范围:以城市周边的镇(乡)、村,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流域及市区重点交通要道的镇(乡)、村,靠近城镇饮用水源地及水库等的镇(乡)、村为重点整治范围,逐步开展垃圾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列入《福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双百工程”实施方案》名单的镇、村,也应根据“双百工程”实施标准,结合本方案要求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

2.垃圾处理模式:坚持以农村垃圾治理为突破口,以建立农村垃圾整治长效机制为核心,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现状为目标,以农村人口密集区和重要流域垃圾治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实施。一是在城市和县城近郊及周边服务半径30公里内,可以采用“村收集、镇(乡)清运、县(市)处理”的模式;二是在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的乡镇,可以采用“村收集、镇(乡)清运、中心镇处理”的模式;三是边远地区、山区等交通不便的镇(乡),可以中心村为单元,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对个别确实无法集中处理的偏远自然村,鼓励推行农家堆肥方式,就地处理垃圾,实现垃圾无害化、资源化。

3.垃圾治理的主要内容: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镇、村,一是要建设垃圾处理设施;二是要组建卫生保洁队伍;三是要建立垃圾处理的长效机制。具体应做到“五要”:一要建设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每户农户要配置一个垃圾桶,同时设立若干垃圾集中场所、配备垃圾清运车,使镇、村垃圾做到集中投放、及时清运,镇、村内外无暴露垃圾堆;二要建立一支精干的卫生保洁队伍,负责每天对镇、村的道路、池塘、水沟、公共场所以及群众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和运送,监督和劝导村(居)民不乱倒垃圾,不乱堆杂物和乱搭盖;三要形成一套加强镇、村垃圾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保洁长效管理的制度或乡规民约,以巩固垃圾处理成效。四要形成合理的卫生保洁费筹措机制,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每个村民、每间店铺、每家企业每月交纳的卫生费标准。五要营造人人参与、共享共荣的氛围,加强宣传教育,公布年度整治计划,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号召村(居)民投入到“家园清洁行动”中,开展定期、不定期卫生大扫除,引导村(居)民自觉对门前占道及乱堆放现象进行清理,定点装卸农业生产用料,及时清运保洁。

4.积极推进农村污水整治。各地要广泛动员农民自主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治理,投工投劳整治公共排水沟渠和自家房前屋后的排水沟渠,消除路面积水、阴沟不畅、沟渠淤塞现象,使污水能够由农户汇集到主要沟渠顺畅排出。有条件的要改建三格化粪池,将农村净化沼气建设与改厕、改厨、改圈结合。城镇周边的农村要逐步将村庄污水接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实行集中处理,逐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各地要重点推进主要流域两岸、农村饮用水源点、沟渠河道的清淤疏浚力度,改善重点区域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工作程序

1.做好选点工作

各县(市)区、镇(乡)政府在选择实施“家园清洁行动”的建制村时,要统筹考虑城郊、沿海、平原、山区等区位特点和经济基础好、中、差等不同经济状况,结合实际,采取村、镇(乡)上报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汇总的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年度实施“家园清洁行动”建制村的名单,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确定后,组织实施。

为全面落实今、明两年全市“家园清洁行动”工作任务,保证“十一五”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县(市)区政府应于今年11月底前将今、明两年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上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由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列入全市工作计划并上报省建设厅、省农办。列入省、市“家园清洁行动”计划名单的镇、村的垃圾治理设施建设,省、市两级将按政策给予优先扶持。鉴于今年时间已近年底,今年各县(市)区可先确定1个镇(乡)、10个建制村作为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为明年全面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奠定基础。各县(市)区应根据“十一五”期间确定的目标,按照适当超前的原则安排,保证实现序时进度。

2.严格考评,加强动态管理

建立农村垃圾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领导和项目的具体责任人,建立和强化督促、检查、通报、考评的工作机制,整治成效的验收考评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列入名单的镇(乡)、村垃圾治理情况(在每月20日前),整治工作小结、总结(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下年度整治计划名单(在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里将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每年组织对列入治理名单的镇(乡)、村组织进行验收考评,验收合格的镇(乡)、村,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镇(乡)、村不得参加各级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镇的评选,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效能告诫;未完成镇(乡)村治理任务的县(市)区不得参加卫生城镇、“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选,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建立明查暗访和民意调查机制,对“家园清洁合格镇(乡)、村”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出现垃圾污染严重回潮的,将对当地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直至追究责任领导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亲自动员、亲自部署,要组建专门领导小组或工作班子,由主要领导负责,保证工作的快速启动和全面推进。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市里指导、部门支持、主抓靠县、关键在镇(乡)、行动在村”的工作格局,推动“家园清洁行动”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局、农办、发改委、财政局、爱卫办、农业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文明办、效能办、团市委、妇联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负责处理协调日常工作,确定年度治理的镇(乡)、村名单及整治任务,组织年度考核验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集中力量、集中投入、集中服务,共同推动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市建设局负责福州市区城中村的污水接驳和供水,指导农村旧村改造;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福州市区城中村垃圾处理,指导农村规范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市规划局负责编制主要流域垃圾处理规划、指导落实村级规划;市环保局负责农村污染的防治工作、指导村级污水处理;市农办负责牵头推进“双百工程”整治标准的落实、指导村容整洁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指导沼气等新能源开发利用;市国土局负责垃圾处理场建设用地征地,指导镇、村土地整理工作;市爱卫办负责落实农村改厕工作,指导创建卫生村镇活动;市水利局负责落实农村改水和饮用水工作,加强河道、水渠管理;市交通局负责落实镇村公路、村庄道路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制定政策,统筹资金,支持农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市效能办负责制定效能考评办法配合开展各项督促、检查工作;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要号召基层组织积极参与“家园清洁行动”的宣传推动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成立各自的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研究制定本部门参与“家园清洁行动”建设的具体行动计划,主动配合、积极参与、统筹运作。

各县(市)区政府、镇(乡)政府、村委会要相应成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或工作班子。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家园清洁行动”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省、市下达的治理任务,同时要按照省、市政府下达的各县(市)区“十一五”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建成县级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镇(乡)人政府负责落实完成本辖区“家园清洁行动”治理任务,建设垃圾中转站或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配备环卫作业队伍,建立乡镇垃圾清运保洁制度。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区域内“家园清洁行动”,制定实施垃圾污水治理的村规民约,配备保洁员,设置垃圾收集点,建立村庄垃圾清运保洁制度。

(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建设

原则上,村庄垃圾清扫保洁费用由村庄自筹;垃圾运输费用由镇(乡)、县(市)区两级负责;垃圾处理设施(含转运车辆)及县(市)区垃圾处理场建设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省、市将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资源转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配套镇(乡)、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垃圾运送、处理过程的补助;各级基本建设、环保、建设等专项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垃圾污染治理。各镇(乡)政府要负责筹集配套部分建设和运营资金。要鼓励社会捐资赞助“家园清洁行动”。各县(市)区、集镇区在2007年底前按省、市有关规定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卫生费)专项用于县城、集镇区的垃圾整治工作。村庄可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并专项用于村庄垃圾收集、清运和保洁。对镇村驻地企事业单位、商业网点、建筑工地等,可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用要用于镇(乡)、村垃圾处理。村庄垃圾整治经费按照“民办公助,分级负责”的形式进行筹措:一是县(市)区两级补助;二是“十一五”期间,在省政府制定奖励标准和办法基础上,市级财政统筹基本建设、环保、建设、支农等资金支持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垃圾治理。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农办等单位制定奖励标准和办法以及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补助办法;三是整合部门资金,从2006年开始按照“渠道不变,资金整合”的原则,将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面向农业农村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向“家园清洁行动”镇、村项目倾斜。

(三)加强服务,积极推进城市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新渠道、新机制

各级各部门都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优势,重视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各级政府确定的对帮扶和挂钩的乡镇与村庄垃圾治理的办法,推进村容整治和“家园清洁行动”。

(四)加大宣传,树立农村卫生文明新风尚

各级各部门要把“家园清洁行动”和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利用宣传媒体、宣传工具,通过在广播电视上开辟专栏、刷写固定标语、编印农村人居环境宣传画等形式宣传,使“家园清洁行动”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全民的村容整洁意识,规范农村日常卫生习惯。各社会群团组织要广泛组织动员广大青年志愿者、学生、妇女和社会各界参与“家园清洁行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氛围,持续推动“家园清洁行动”。要大力弘扬优良传统,通过村规民约,形成人人“爱卫生、爱家园”的良好氛围,树立社会主义农村新风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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