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准入标准,促进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四日
重庆市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对象
全市范围内各种类型的新建矿井(含接替矿井)、改扩建矿井(含以延深名义增划资源的矿井)、技术改造矿井。
二、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
(一)竣工初步验收。根据煤矿企业管辖权限,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竣工综合验收。竣工综合验收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三)验收组织形式。竣工初步或综合验收时,邀请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炭行业专家参加。
(四)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此项工作中履行区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程序
(一)企业申请。符合规定程序建设的矿井,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按照管辖权限向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
(二)初步验收。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在接到初步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相关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三)综合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向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安排,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或委托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四)现场验收。竣工综合验收组赴现场按照标准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作为是否颁发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标准
(一)法定要件齐备。申请竣工综合验收的煤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新建矿井(含接替矿井)、改扩建矿井(含以延深名义增划资源的矿井)、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或核准)文件;
2.依法领取且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
3.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新建矿井(含接替矿井)、改扩建矿井(含以延深名义增划资源的矿井)、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设计批准文件;
4.依法领取且在有效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5.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依法领取且在有效期内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7.特种作业人员经过有相应资质的培训单位培训,并持有合格的操作资格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主要生产系统和环节符合要求。矿井各主要生产系统和环节符合设计,并达到《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基本条件暂行规定》(渝经煤安(2006)22号)的要求;
(三)矿井质量标准化。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达到《重庆市区县小煤矿矿井质量达标准及考核评级试行办法》的要求(单项最低得分在80分以上);
(四)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井竣工综合验收标准(除法定要件外),由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重庆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矿井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附件:煤矿竣工综合验收汇总表 矿井名称: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验收项目 证(文)号 备注 一、法定要件 1.立项批(核)准文件 2.设计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 4.《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5.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6.《矿长资格证》 7.《矿长安全资格证》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可另加附页) ⑴瓦斯检查员 ⑵放炮员 ⑶提升司机 ⑷电工 ⑸其他 二、生产系统和环节 (可另加附页) 三、质量标准化 (可另加附页)
验收组成员名单
单位 姓名 职务、职称 备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