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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调查核实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效能通[200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1-22

施行日期:2007-0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各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单位:

《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调查核实工作规则》已经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调查核实工作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规范依照《南宁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办法》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五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行为,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当出现下列五种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时启动调查核实机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三、调查核实的工作程序:

问责调查核实,严格按照受理、分办、核查、建议、复核、反馈等程序规范操作。

(一)受理:当发生“城乡清洁工程”问责调查核实机制启动情况时,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效能办”)应填写受理单对提出问责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对问责调查核实工作进行启动。

(二)分办:根据问责情形的性质、对象和管辖范围等情况,市效能办提出确定承办单位、调查核实方式和办结时限的分办意见。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办的基础上,承办单位对问责情形采取独立调查、联合调查或委托调查的方式展开调查,对问责情形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涉及的其它问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作详实的核查。

(四)建议:在核查的基础上,市效能办根据问责情形事实的情节轻重,提出问责建议。

建议实施(1)责令改正;(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等三种问责方式的,由市效能办报请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做出问责决定。

建议实施(4)诫免谈话;(5)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6)扣发奖金;(7)停职离岗培训;(8)调离岗位;(9)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10)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等七种问责方式的,市效能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处理决定处理。

(五)复核:市效能办提出问责建议前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向被问责对象反馈,充分听取问责对象陈述、申辨的意见,对问责情形进行复核。未经复核的问责建议不得决定和上报。

(六)反馈: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存档备案。

如无特殊情况,问责调查核实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负责办理问责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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