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各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控制迁入人口的通告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昆政办〔2007〕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11

施行日期:2007-04-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是经国家同意建设的中型重点工程项目,可缓解昆明市城市用水供需矛盾,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和保护滇池水环境。为保证该工程各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占地区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水库淹没区、工程占地区、施工管理区进行封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昆明市清水海供水及水源环境管理项目一期工程包括:建设清水海、金钟山调蓄水工程及板桥河水库、石桥河水库、新田河水库三座小型水库工程、塌鼻子龙潭引水工程和输水工程,年引水量1.04亿立方米。各水库淹没区:寻甸县六哨乡拖期村委会、马山村委会、金所乡新田村委会、清海村委会和甸沙乡海尾村委会,嵩明县滇源镇老坝村委会;工程占地区涉及寻甸县先锋、羊街两乡镇,嵩明县嵩阳、杨桥、滇源三乡镇。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清水海水库海拔高程2182米高程以下、金钟山水库海拔高程2040米高程以下,板桥河水库海拔高程2222米高程以下、石桥河水库海拔高程2244米高程以下、新田河水库海拔高程2282米高程以下和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一切基本建设(含扩建、续建),主要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加工场、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鱼塘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建设;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等建设;

(四)开荒、造田、造地和种植经济果木、林木、竹类等。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的基本建设(含扩建、续建),在实施移民安置时不予补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占地区内,一律不得再签订有关土地、矿产、林地等形式的发包合同。在本通告发布后签订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四、加强对各水库淹没区内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淹没区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队复员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外,凡本通告下发后擅自流入的人口,一律不负责搬迁安置。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本通告自2007年4月1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