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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建建管[2007]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2

施行日期:2007-06-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15号),本市将开展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根据《认定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凡取得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发的乙级或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资格延续申请。

二、资格延续申请的程序及要求

申请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登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网站完成网上申请,并打印带条形码的申请表),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提供书面资料。

企业如有变更内容,应将资格变更内容在网上做相应修改后,携带变更申请报告和相应证明材料在申请资格延续的同时申请变更。

三、申请时间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止。

逾期不申请资格的企业,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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