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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激活二手住房市场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府发〔2007〕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14

施行日期:2007-06-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二手住房流通,努力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按照省委、市委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工作布置,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激活二手住房市场的若干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降低二手住房交易手续费门槛。对套型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住房交易时,免收6元/平方米的交易手续费;房交会期间,70平方米以上二手住房交易手续费由6元/平方米降为3元/平方米。

二、降低住宅租赁门槛。对于企业或个人将住宅房屋出租给民政救济对象、残疾人及持有劳动部门核发《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免收100元/户的租赁手续费,免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定期公布“长春市住宅房屋租金指导价格”,指导住宅房屋租赁价格。

三、加大中介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实行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为增强中介机构透明度,实行中介机构社会公示制度,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www.ccfdw.com)上即时公布中介机构详细信息;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咨询、经纪、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行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对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房地部门依法查处。

四、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增加二手住房流通总量。对尚未进行房改的公有住房,只要承租人愿意购买,房屋产权单位不得无理拒绝出售。棚户区改造中拆迁的公有住房,原则上应先进行房改后予以安置。

五、减化二手住房交易工作程序。工作时限由现行的30个工作日减为10个工作日,强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便民服务措施,特殊情况可上门服务。

六、理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职能,规范公有住房出售和使用权转让行为。市房地局行使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权并委托经营单位代为管理,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纳入房地产市场正常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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