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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7-06

施行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山西省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比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宜居城市活动的意见》(晋政发(2007)16号),明确宜居城市的创建标准,规范申报与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宜居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均可申报宜居城市。

二、申报条件

申报宜居城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创建宜居城市考核评分标准》,经过自检达到宜居城市标准。

(二)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实施,未发生重大违反规划的行为。

(三)申报前两年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城市供水、供气、供暖、公共交通和出租车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四)申报前两年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每年在240天以上。

(五)申报前两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或等于96%.

(六)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劣Ⅴ类水体。

三、申报程序

(一)设区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送省建设厅。

(二)县城和县级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对申报城市进行申报资格初评,提出初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四、申报材料

(一)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

(二)开展创建宜居城市活动的情况报告;

(三)对照标准自检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汇报文本及有关说明;

(四)影像资料;

(五)获得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奖项的证书或文件。

五、考核评审标准

(一)宜居城市创建考核共设五个方面,按照《山西省宜居城市考核评分标准》的规定进行考核。

(二)宜居城市分为单项型宜居城市和综合型宜居城市两个类别。单项型宜居城市是指环境友好型宜居城市、功能完善型宜居城市、资源节约型宜居城市、管理创优型宜居城市四种类型;综合性宜居城市指同时符合各单项宜居城市的指标要求。

1.环境友好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环境友好”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2.功能完善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功能完善”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3.资源节约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资源节约”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4.管理创优型宜居城市,符合宜居城市总体指标要求,考核标准中的“管理创优”指标完成突出,得分高于所设分值的95%.

(三)有关加减分项目的规定。评审验收的前两年,获园林城市(国家级加3分,省级加2分);获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获卫生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文明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获节水型城市(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获中国人居范例奖加1分;获水环境治理优秀范例城市加1分。评审验收前一年,发生四级以上建筑安全事故扣2分。

(四)考核标准中使用的数据,以考核上年有关部门统计公布的数据为准。

六、评审验收程序

(一)评审验收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的原则进行。

(二)成立宜居城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人员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三)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按照考核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通过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民意调查、抽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评审、打分、验收,提出评审验收意见,提交省宜居城市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对通过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将评审委员会审议结果和公示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由省人民政府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动态考核管理

(一)从2007年开始,每年对各城市创建宜居城市的情况进行考核,设区的城市要将创建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在创建活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进行组织和动员、进展缓慢的城市,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进行处罚,视情节取消省人民政府已经命名的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已命名的宜居城市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处理不当,造成社会影响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八、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制订方案。宜居城市创建活动涉及到城市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创建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创建活动的开展。明确工作目标,制订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要加强组织和协调,负责宜居城市的考核验收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列为投资重点,加大投入,加快项目建设立项审批;财政部门要确保足额用好城市建设的各项资金,考核地方财政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和城市经济的运行情况;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各项保障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依法保障、优质服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力度,考核有关空气质量、水质达标情况;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并按规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统计部门负责考核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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