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建住房[2007]1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3

施行日期:2007-08-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建设局,洋浦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拆迁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厅决定对《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的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条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根据其专业人员状况、经营业绩和注册资本进行评定。资格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格

1.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从事房屋拆迁业务3年以上;

3.近3年累计完成房屋拆迁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

4.有拆迁专业和管理技术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不少于17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3人,其中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2人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工程技术、安全、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乙级资格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从事房屋拆迁业务1年以上;

3.累计完成房屋拆迁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

4.有拆迁专业和管理技术专职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有经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房屋拆迁上岗人员不少于10名;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财务人员等相关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建筑、结构、房地产经济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各1人;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新设立的城镇房屋拆迁单位,其资格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三、原已取得拆迁资格的单位,其资格条件在2008年12月30日后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琼建住房[2006]12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三日

海南省建设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