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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扬府发〔2007〕1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11

施行日期:2007-09-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对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2]7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将仪征分中心、江都分中心、高邮分中心、宝应分中心、邗江管理部划属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垂直管理。通过调整,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稳步、健康、快速发展。调整后,各分中心及管理部职能按《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要求执行。

2、资产安全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移交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即以2006年12月31日前的帐面资产、实物资产进行移交。移交前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必须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人员工资发放表相符、债权债务清楚、保全措施明确,确保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3、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既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机构调整工作;又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确保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编制、财政、审计、房管、人行、工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由各县(市、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实施本次机构调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人员核编及交接

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编制及人员原则上按编接收。即按2007年6月30日前当地人事、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及人员接收;未核定分中心、管理部编制的县(市、区),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当地人事、编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商定后接收。

1、编制及人员的清核。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核编文件及人员花名册,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所移交对象。

2、编制及人员的移交。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为移交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接收方,市人事编制、纪检部门为监交方。填写《市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人员移交表》一式四份,经交接双方和监证方签字后,连同人事档案一并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其他。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房管局、房改办合署办公的县(市、区),先将从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人员分清后,再办理移交。职能和人员垂直后,从事房管、房改的人员由当地政府管理,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

四、资产清理与移交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印发的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必须坚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负责,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认真组织并做好本地分中心、管理部的资产清理核定工作,确保资产移交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1、资产清理。资产清理主要内容严格按照建房改[2002]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清理核实分中心、管理部各项债权、债务和净资产,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没有遗漏。在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清理过程中要如实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发现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违规运作资金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收回”的原则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回收。对暂时不能回收的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先行垫付。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违规使用增值收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资产审计。由市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对“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并出具审计报告确认。

审计时要重点核查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资产、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业务管理的规范性,并对资产清理是否完成情况做出明确界定。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资产清理,没有追回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没有纠正违规运作资金和违规使用增值收益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3、资产移交。市领导小组根据资产审计报告和有关建议,作出是否同意移交的批复。各县(市、区)根据批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实物资产列出移交清单以及会计档案、归集档案、信贷业务档案、印章、实物明细等,由各县(市、区)财政或委托管理单位移交到市公积金中心,双方签字认可。市、县审计机关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在清理日与交接日期间发生业务应详细记载,作为资料移交。

分中心、管理部现有办公用房,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按出资渠道及份额进行分割移交。非分中心、管理部产权的办公用房,暂保持现状,由市、县(区)协商解决。

五、时间步骤

9月中旬,市政府成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各县(市、区)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会议,部署机构调整工作。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并履行职能,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垂直管理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审批;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完成核编定员及资产审计核定工作;11月上旬完成人员、资产移交;11月下旬总结,专题向市政府汇报,并向社会进行公告。

六、工作纪律

1、此次机构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较为复杂。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顾全大局,坚持原则,精心制订方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这项工作。

2、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中编办六部委《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和要求,严守纪律,令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私分财物、滥发奖金和实物,不得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账目、凭证和报表,不得擅自扩充编制或超编进人,不准突击提干,对因违规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3、严格按市政府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拖延,对故意拖延或阻扰机构调整工作正常开展,影响工作进度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4、机构调整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机构调整后,各地政府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水平。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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