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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区内绿化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9-25

施行日期:2007-09-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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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保护沿河绿化资源,彰显“碧水穿城、林茂花妍、建筑精巧、环境秀美”的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及《漯河市城市总体规划》,现就城市绿化资源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护范围

漯河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公共绿化地、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绿化、个人房前屋后绿化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均为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

(一)在城市拆迁、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城市建成区保护范围内的绿色植被(包括沙澧河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公共绿地、居住小区、单位庭院、个人房前屋后的树木),一律不准随意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砍伐或有目的地进行保护性移植。

(二)每年春末至秋初,是植物快速生长时期,该时期气温高、蒸发量大,如进行植物移栽极易造成脱水死亡。根据生态优先的原则,为保护城市绿化资源,把每年的4月1日-10月31日划定为“绿化资源保护期”。保护期内,城市规划区内胸径20cm以上的树木原则上禁止移植(市政公用项目及重点工程除外)。

(三)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城市的档案和发展见证,更是文明的传承者。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宣传、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依法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复壮。

对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之后方可进行处理。

三、执法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制止损毁城市绿化的行为。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力度,加强执法监察和监督管理。对于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要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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