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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海府办(200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6

施行日期:2008-01-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各农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深入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全面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和谐发展。现就宣传贯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领导小组:各镇、各农场和市建设局要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领导小组,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学习。请以上各单位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二、宣传途径:采取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横幅、宣传栏、宣传车及校ㄡ子等途径进行宣传。各镇政府要在镇区和村庄建成区、各国营农场要在常?和工作队建成区悬挂横幅、标语、开辟宣传栏、发放《城乡规划法》校ㄡ子。市建设局要在琼海市电视台、琼海通讯、市政府网站开展宣传,要在嘉积城区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在嘉积城区人口密集地区设宣传栏、发放《城乡规划法》校ㄡ子。

三、宣传标语

(一)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遵守《城乡规划法》,统筹城乡发展。

(四)遵守《城乡规划法》,规范城乡建设活动。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

请各镇政府、各农场和市建设局按以上标语进行悬挂。

二00八年一月六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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