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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鄂府发(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29

施行日期:2008-01-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春节前后对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清理。整治清理范围为全市境内沿国、省干道两侧的临时建筑、广告牌匾、违章建筑;各城镇规划区与建成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广告等违章建筑;上述范围内出现的其他违章行为。本次违章建筑整治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规划部门牵头,城建、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集中整治清理,对于违章建筑、设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已批建的各类建筑由各旗区负责按规划要求做好监管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力度,对违章建筑公开曝光,跟踪报道拆除过程,避免新的违章行为发生。

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旗区要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跟踪监督检查这次整治清理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与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互通信息,确保整治清理工作有效推进,见到实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严肃建设、土地、规划行政执法,明确职责,有效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保证建设项目的有序进行,现就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章建筑实行分类监管

城市核心区与各旗所在地城镇以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违章建筑,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别由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违章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国土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土地权属相关手续的违章建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对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的违章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国土资源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

二、对违章建筑实行分级管理

城市核心区与各旗所在地城镇以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违章建筑要根据各级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监管,坚持市旗区各级部门责权统一、突出以旗区管理为主、市直各部门侧重行业管理的监管原则。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认真负责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凡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违章建筑,属于各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责成所在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未取得土地权属相关手续的违章建筑,属于各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责成所在旗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的,属于各旗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由各旗区人民政府责成所在旗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

市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充分行使各自管理职能、不断加强各自职权职责范围内违章建筑监管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违章建筑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对违章建筑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违章建筑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专门的管理措施,并调动多方面力量积极做好对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违章建筑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和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抓好所属业务和职责范围内违章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既没有取得规划与施工许可证,又没有取得土地权属相关手续的违章建设项目要互通信息,积极配合,主动牵头,齐抓共管,必要时进行联合执法,以便有效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特别是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从土地权属的源头上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重点遏制城市核心区、重点城镇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未取得土地证的违章建筑,凡没有办理土地权属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决不允许开工建设,已经建设的要依法全面清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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