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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乡规划依法管理城市建设的意见

发布部门: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白政发(2008)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28

施行日期:2008-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严格城乡规划、依法管理城市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城乡规划,依法管理城市建设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乡规划具有历史性、前瞻性和指导性。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是确保各类建设项目依据法定的城乡规划、遵照法定程序有序建设的主要措施,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有效手段。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等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尤其“十一五”期间,我市将迎来又一个加速发展、加速建设的机遇期,进一步严格规划编制,规范规划审批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效能,提升规划管理水平,是确保城乡规划得以贯彻实施和加速推进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严格城乡规划、依法管理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增强全社会的规划意识,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抓紧新一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立足市情,准确定位,科学制定和修编城市及镇总体规划,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到2020年。要切实搞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划定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水系“蓝线”和基础设施“黄线”,实行严格的规划控制。

(二)抓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开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中心地区、棚户区改造区、城市出入口、储备的土地和优先推向市场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地段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强制性内容,逐步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对于未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批准建设。重要地段、近期开发改造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等内容。要积极开展城市绿地系统、城市景观、城市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规划一经批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乡、镇政府要抓紧乡、村庄、自然屯的规划编制工作,报县级政府审批。要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建立“村屯申请、乡镇审核、县里备案”的新农村建设规划申报制度。乡规划、村庄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

(四)要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有条件可以引进省内外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我市的城乡规划编制,使我市城乡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三、完善规划管理机制

(一)建立并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成员由主管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各界代表组成。委员会对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的选址、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等进行审查。

(二)进一步推行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制度。规划审批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规划部门初审通过后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议、审批。

(三)建立并实行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委员会由规划、建筑、园林、交通、水利、工程、环境、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就城镇化、城市发展战略和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一)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重要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

(二)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城市及镇的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以规划为依据,服从规划管理,切实做到没有规划不决策,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供地,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依法执行“一书两证”(即依法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规划部门对建设单位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体现场踏察、集体例会;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对规划部门上报的基本符合城市规划的项目依法集体审议、集体决策,建设项目经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规划部门核发“一书两证”。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要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严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禁发生未规划先建设、边规划边建设、违反规划乱拆乱建等现象。

(三)强化规划监督管理。加强建设项目开工管理,把好“开口”。项目开工前,市规划部门必须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放线,核准定位后方可开槽;在建设工程基础开挖、基础砌筑和施工到正负零时需进行规划验线,确保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日照间距等符合规划要求。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布审定规划的主要技术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环境配套建设管理。按照“规划设计统一编制,建筑环境同步完成”的原则,规范环境配套建设。杜绝重建筑开发、轻环境配套,重建筑功能、轻建筑色彩的行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建筑单体的同时需按规划进行环境配套建设,并将环境建设指数纳入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中,强化住宅小区环境建设和物业管理。

(五)强化规划验收管理。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把住“收口”关。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对该工程进行现场规划验收,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核准相关资料后,方可核发城市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五、加大对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力度

(一)建立规划巡查机制。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及其它工程设施等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监察,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强化日常巡查,量化管理范围,把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区、城市出入口及主次干道两侧等作为规划执法的重点区域,加大规划执法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坚决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对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要果断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确保规划的顺畅执行。要建立约束机制,对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设立不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开展社会监督,提高规划意识。建立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举报制度,设立社区规划监督员,尽量消灭规划监察死角;建立媒体曝光制度,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加大规划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提高市民规划法律意识。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部门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规划部门的工作,做好与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的衔接与配合。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规划验收合格的,产权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明。通过各部门的衔接和配合,形成合力,依法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规划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汲取省内外先进规划经验,不断增加规划管理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职位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规划意识,提高规划管理整体水平。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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