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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有关标准的通告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济政发〔2008〕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4-30

施行日期:2008-04-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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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济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和《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现将济南市2008年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标准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三)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每户建筑面积不高于65平方米。

二、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有关标准

(一)家庭低收入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4元(含)。

(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

(三)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4平方米。

(四)租金补贴发放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3元;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7670元(不含)至10000元(含)之间的,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0000元(不含)至14404元(含)之间的,每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9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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