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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8〕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12

施行日期:2008-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地名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市政府同意颁布实施,现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划》,依照《规划》对我市地名工作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确保地名管理与我市城市化建设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各镇(街道)要根据《规划》编制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在《规划》基础上重点突出本镇(街道)的地名命名方案、地名调整方案、门牌编制方案及地名文化保护方案的编研工作,确保《规划》在各镇(街道)得到具体落实。

三、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由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市政府授权市地名办批准实施。

四、各镇(街道)地名分区规划要求2010年前编制完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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