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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8〕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8

施行日期:2008-06-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成都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5?12”汶川特大地震给我市部分地区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推进灾后重建工作,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招投标工作实施原则

(一)抢险救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凡属我市地震灾区抢险救灾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确认,可以采取比选或指定等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商及设备供应商,并立即实施。

(二)灾后重建项目。由于灾后重建持续时间较长,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按照以下原则实施:

需立即实施的学校、医院(含乡镇卫生院)、安置住房及水、电、气类基础设施等四类民生项目,参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由受灾区(市)县政府负责确认,可以采取比选或指定方式确定承包商。

其他灾后重建项目,需在2008年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指定方式确定。

二、灾后重建项目范围的确定

灾后重建项目包括已纳入市政府灾后重建项目计划的项目,以及根据项目管辖原则由区(市)县政府及市发改委认定的其他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上述原则执行,非灾后重建项目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三、灾后重建项目的投资控制

为提高重建资金的使用效率,灾后重建项目可采用“政府定价、市场竞争”的方式合理确定投资规模。按照高效、快捷的原则,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基础上,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做好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规模的有效控制。

四、灾后重建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

为保证灾后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项目业主应重点考察潜在承包商的实力、信誉及在我市以往政府投资项目中的履约记录等情况,择优确定承建单位。

五、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灾后重建项目及承建单位一经确定,应在市级媒介上予以公布,并邀请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发改、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灾后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规范运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灾后重建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六、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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